政策汇编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

各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高新区科技经济运行局: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上云”行动计划(-年)的通知》(济政字〔〕39号),市财政设立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为规范资金使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年10月17日

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济南市企业上云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鼓励企业积极上云,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企业上云”行动计划(-年)的通知》(济政字〔〕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购买、使用云计算服务或产品的补助或奖励。

第三条鼓励县区政府设立企业上云专项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上云企业的补助、奖励。

第四条引导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对企业在年1月1日至年11月30日期间购买、使用云计算资源或服务发生的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或奖励。单个上云企业仅可享受一次补助或奖励。

第五条上云企业拟申请引导资金的,应当在与云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时参照《济南市“企业上云”财政补助标准表》(附后,下简称“补助标准表”)中“上云内容”一栏,在合同中明确上云内容。本办法发布之前签订的服务合同,没有明确与补助标准表相应的上云内容的,应当签署补充合同,明确与补助标准表相应的上云内容。

第六条单个上云企业补助金额,按照服务合同中的与补助标准表相应的上云内容,累加计算出本企业补助总金额,上云内容有重复的,只计算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超出本企业上云实际支出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计算。

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的企业,补助标准按%计算。

单个企业补助上限为1.5万元。

第七条上云标杆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不再享受补贴。上云标杆企业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上云内容应当不少于与补助标准表对应的3项内容;

(二)上云技术方案合理、适用,符合企业实际需求,对行业内企业具有示范引领作用;

(三)上云效益明显,通过上云项目的实施,使该企业的业务效率或效益提升10%,或成本降低10%以上;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上云企业凭上云服务合同、发票及支付凭证等材料向所在县区经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上云标杆企业的,应当按照其他规定提交其他材料。县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联合行文报送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九条市经信委对县区经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复核,对上云标杆企业进行评审,并将通过复核和评审的企业名单在市经信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经信委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按程序将资金下达各县区,由县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相关企业。

第十条当年引导资金在发放补助和奖励后有剩余的,转入下一年合并使用。

如当年应发补助和奖励资金总额超出当年可用引导资金规模,优先足额发放上云标杆企业奖励资金和两化融合贯标企业补助资金,其他上云企业的补助资金根据剩余可用引导资金额度按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企业以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引导资金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追回资金,并将有关信息录入政府事中事后监管平台,纳入征信系统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点击原文链接,可查看

”济南市“企业上云”财政补助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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