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中小企业
融资增信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全区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以下简称“融资增信基金”)是指由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的财政扶持资金。
第三条融资增信基金的规模由区政府根据全区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区金融办为融资增信基金的管理机构,负责融资增信基金的日常使用管理。
第五条融资增信基金的核定、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我区经济发展战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融资增信基金的高效、安全、规范。
第二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六条融资增信基金主要来源于整合各类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和财政专项预算资金。
第七条区金融办负责引导和协调金融机构开发中小企业信用融资产品,建立适应我区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的增信措施,提出融资增信基金规模,并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第八条融资增信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区金融办负责对使用融资增信基金的增信融资行为进行备案审查,对金融机构的增信融资业务进行监督。
第九条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区政府确定的规模筹集融资增信基金,对融资增信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条件
第十条金融机构申请与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合作开展增信融资业务,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本区中小企业开展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二)使用融资增信基金发放的融资余额不低于政府融资增信基金的10倍;
(三)给予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融资期限1年及以上;
(四)要求中小企业提供的担保抵质押物评估值不超过融资额的%;
(五)与融资增信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不得低于50%。
第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向金融机构融资:
(一)注册地在綦江境内的中小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自愿向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增信风险金并以增信风险金承担连带风险责任;
(三)符合金融机构授信条件要求。
第十二条有意愿的金融机构需与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中小企业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以及与融资增信基金的风险分担比例等,方可办理以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的融资业务。
第十三条申请以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进行融资的企业,向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缴纳增信风险金的比例为融资额的3%,在金融机构授信审批并经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备案后缴纳,纳入融资增信基金专户统一使用管理。
第四章基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融资增信基金仅限于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措施,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加强贷款企业遴选,严格按照审批流程进行授信调查和审核。符合授信条件的企业方可使用融资增信基金提供增信或风险缓释。
第十六条中小企业使用融资增信基金提供融资增信或风险缓释,由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办理增信融资业务,金融机构进行授信审批后报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一)融资金额万元(含)以下的,由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二)融资金额万元以上的,经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初审并报区政府审核后备案。
第十七条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备案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
第十八条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出具使用融资增信基金为企业融资增信的备案通知书后,金融机构方可为企业办理增信融资业务。
第十九条中小企业通过融资增信基金增信而办理的融资,其资金只能用于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当企业发生信用风险时,融资增信基金按以下程序使用:
(一)当企业融资发生逾期(最长不超过3天),承办金融机构可申请启动代偿程序,经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同意后,用融资增信基金池内企业增信风险金先行代偿融资本金和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二)当企业增信风险金不足代偿金融机构逾期融资本金和利息时,不足部分由金融机构与融资增信基金按比例进行分摊,具体比例协商确定,但金融机构的分担比例不低于50%。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融资增信基金代偿以后,承办金融机构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违约金后,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返还金融机构债权和政府融资增信基金所承担损失,若有剩余再返还已代偿的企业增信风险金。
第二十二条根据融资增信基金池“共担风险,违约担责”原则,企业按时还款、无任何不良记录,企业缴纳的风险金可在企业正常结清贷款满两年并扣除代偿分摊金额后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风险金代偿分摊金额=企业缴纳风险金额×代偿金额/代偿时点融资增信基金池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缴纳的风险金)。若企业不能按时还本付息,企业缴纳的风险金作为违约金扣缴,不予返还。
第二十三条因情况变化,导致增信融资业务需要取消或调整的,融资增信基金及时清算退出,退出资金原则上用于其它增信融资业务。
第五章监督约束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未按与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协商一致的规定办理业务的,取消其融资增信基金增信业务办理资格,给融资增信基金造成损失的,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贷款企业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的,融资增信基金管理机构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收回融资资金。
第二十六条贷款企业未按申报的融资用途使用资金或未按期归还贷款的,不得申请财政贷款贴息和担保补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綦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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