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强调了市场经济与法治之间的内在联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还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指明了我国市场经济法治的发展方向,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法治的基本功能,就是要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当前,我们正在进行的商事制度改革,同样需要法治的引领和保障。商事制度改革的主线有两条,一是确立平等自由的企业制度,并以此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是构建新型监管制度体系,并以此实现从命令型国家向监管型国家的转变。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法治逻辑就是要构建以自我责任、有效监管、社会共治为基础的新型社会控制体系。
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法治理念
《“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明确市场监管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到年,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围绕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完善商事制度框架,健全竞争政策体系,初步形成科学高效的市场监管体系,构建以法治为基础、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为支撑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有利于创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形成便利化、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具体目标是: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基本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基本形成,安全放心的市场消费环境基本形成,权威高效的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基本建立。这些目标也是构建法治化市场监管体制的基本方向。在现代国家,法治不仅体现为法治之“形”(法律制度),更体现为法治之“神”(法律得到遵循并有效调整社会秩序)。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法治理念,同样必须形神兼备,体现现代法治的原则和要求。
1.市场主体的自我责任
在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政府不断放松市场准入管制,企业拥有比过去更多更大的行为自由。当然,自由与责任不可分,法律在赋予人们更多选择自由和权利的同时,也要求人们承受其选择所带来的后果,无论这种后果对其有利还是不利。正如有学者所说,“当人们被允许按照自己视为合适的方式行事的时候,他们也就必须被认为对其努力的结果负有责任”。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其在市场交易中有选择的自由,也要对自己和交易对手负责,对交易过程和交易结果负责。尤为重要的是,市场主体要根据法律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信息公示的义务和责任,使得交易对手、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能够需要借助于公开信息,更加审慎地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诚信状况。因此,在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制的过程中,强化市场主体自我责任的重要性更为突出。
2.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在商事制度改革的过程中,放松事前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实践,为“监管”一词赋予了新的时代内涵。在发达市场经济体为人们所广泛接受的“监管型国家”的理念和逻辑,已经在有意无意之中被我们的商事制度改革所实践。我国在商事制度改革背景下的市场监管改革,使得我们的市场监管注入了更多的“监管型国家”的因素。在放松市场主体准入管制的背景下,市场准入更加尊重市场主体的自由营商权,政府监管更多的是事中和事后监管。这就对政府监管的有效性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政府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量,控制市场主体从事有害于经济社会的行为,形成有效的激励及约束机制,就成为建设现代市场监管制度的内在要求。
3.社会共治
在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中,国家不再以事前的全面管制作为控制市场主体行为的手段,也无法依赖事前的实质性审查对市场主体实施管控。同时,政府监管资源和信息的有限性,也决定政府在市场监管中往往力不能及。要达到对市场进行有效治理的目的,必须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念为指导,构建一个强有力的社会普遍参与的社会控制和监督体系。
在社会共治的背景下,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社会控制体系至关重要。市场监管中可以有多种类型的主体作为行为控制者来制定多种类型的行为规则,从而实现体系化的行为控制机制。多元社会控制者所提供的多种行为规则亦形成了全面的市场监管体系。如果按照法律社会学的观念解释,市场监管中的社会共治可以概括为三方控制体系。第一方控制,企业自律。通过法律威慑、道德教化等形式促进企业自律,使其在运行过程中能够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管理来维护市场秩序。第二方控制,合同控制。对于企业而言,来自于合同相对方的控制也是一种很好的机制。第三方控制,主要是指第三方(如政府、行业协会、媒体、社会公众等)实施的控制。当前,我们正在构建“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和协同监管格局,也同样是构建新型社会控制体系的过程。
同时,在放松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社会监督的背景下,不同强度的监管工具要求能够有效配置和行使。尤其在竞争性领域,要尽量减少高强度监管工具的运用,更多地采取中等或者低强度的监管工具。从市场经济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加强事中与事后监管的法律工具主要有:(1)标准;(2)信息与信用机制;(3)竞争执法;(4)收费、税收、拨款、补贴;(5)其他非强制性措施,如公私合作、良好行为准则、奖励等。
关于宽进——市场准入机制的构建
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一度实行严苛的管制,严重阻碍了市场和社会的活力。当前的市场准入制度改革,成为商事制度改革中最为重要、最受北京治疗白癜风那里怎么样才能治疗白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