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
职工慰问管理办法
(本办法经年3月15日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讨论通过,年3月28日党政联席会议原则同意)
第一章总则
医院文化建设,医院慰问工作程序,增强职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让广医院大家庭的温暖,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尉问原则
医院职工慰问活动均须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慰问活动,涵盖但不限于职工生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死亡,还包括职工家庭遭受重大灾、困需要慰问的。
第三章慰问类别及标准
第四条生日慰问
职工生日,医院送去生日蛋糕券,标准不超过元/人(目前执行元/人,需要时经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再作调整)。
第五条住院慰问
(1)职工因伤病、生育住院,在本院住院时发放慰问金元/人/年(出院后三个月内办理);互济会会员住院资助按互济会管理办法办理。
(2)特殊原因(如工作岗位上受到伤害等)伤病住院,需到病房慰问的,给予-元慰问金。
第六条灾、困慰问
职工因各种原因其家庭发生重大灾、困时,给予-0元慰问金(困难补助按《生活困难职工补助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职工丧葬慰问
职工过世的,给予-元慰问金。
第四章慰问组织程序
第八条职工伤病住院、生育住院,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分工会组织慰问,工会派员参加。
第九条职工去世,由所在科室、工会小组或分工会报工会办公室,由工会组织慰问。
第五章慰问金申请、审批
第十条职工因伤病住院、生育住院、死亡申请慰问金的,由所在分工会向工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出院证、疾病证明、死亡证),报工会办公室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经工会委员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讨论确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工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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