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宣政办〔〕22号)文件精神,将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落到实处,现就我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土地市场供应力度

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结合土地市场发展态势,认真制定落实年度土地出让计划,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灵活调整土地供应计划,适度加大城区住宅用地供应总量,满足市场需求。

2.稳定土地成交价格。按照“一地一策”的原则,在土地出让时尝试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多种方式,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土地或楼面单价大幅波动等现象,稳定市场预期。

3.加快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开展存量土地清查,对因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住宅项目,督促开发企业加快开发建设;若我行我素者,依法处置;对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将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强商品房预(销)售监管

4.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资金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强化项目风险防范,全面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在建工程抵押贷款资金监管制度,由房管局、监管银行、房地产企业三方共同监管,并按照《泾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泾建〔〕7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泾房〔〕79号)文件规定,拨付重点监管资金和一般监管资金。

5.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加大对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治力度,严肃查处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出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商品房、违规收取认筹金和房价款、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代理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通过警示、约谈、暂停网签等措施,维护泾县房地产市场秩序。

三、稳定住房价格

6.严格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申报预售许可须进行价格备案,申报价格由县住建委会同县物价局、县国土局共同审查,并对备案价格进行指导。对接受备案价格指导的开发企业,优先办理商品住房价格备案,优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7.合理确定商品房备案价格。新建商品住房首次申请商品房价格备案,一般不超过同区域、同类型项目销售均价,并结合项目楼面地价、质量档次合理确定;商品房预售审批后,6个月内不得上调备案价格;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对外销售。对已办理价格备案的项目,价格明显偏高的进行纠正,对不接受纠正的企业暂停网签,转为现房销售。

四、附则

8.房地产市场重大问题、重大事项,报请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工作领导组研究决策,统筹协调、推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9.本实施意见由县住建委、国土局、物价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10.本意见自年1月1日起实施,施行时间至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政策执行.

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泾县物价局

泾县国土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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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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