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江北区加快科技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政策》(北区政发〔〕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我区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扶持力度,鼓励科技型初创企业做大做优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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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扶持对象条件
第一条被列入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的企业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区注册成立的独立法人企业,工商注册时间一般应在3年以内,且注册资金万元以上;
(二)主导产业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
(三)企业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且实际发生销售活动;
(四)拥有一支稳定的研发团队,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实质性研发经费投入,且研发费用单独建账;
(六)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申请的专利(外观专利除外)、商标、软件著作权或标准等一项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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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扶持内容
第二条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由区科技管理部门牵头每年组织实施,按评审结果从高到低确定不超过20家的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进行扶持。
第三条对评审确定的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额的20%进行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研发投入的归集范围参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号)规定。
第四条已获得初创期扶持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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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五条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申请程序为:
(一)申请。企业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江北区优秀科技型初创企业扶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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