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经济”“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作用”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提高银企融资对接效率,实现融资需求网上对接的常态化、规范化和高效化,强化对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金融支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东省企业融资服务网络系统是集企业融资需求信息征集、发布、查询,融资对接、反馈、督导,及数据统计、分析、评估于一体的常态化线上融资服务系统。包括两个模块:一是依托山东省政府门户网站、山东政务服务网,面向社会开通的“企业融资需求征集”模块;二是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基于山东省金融城域网开发上线的“银企融资需求对接”模块,两个模块有机衔接,实现企业融资需求的常态化、规范化、高效化对接。

第三条 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坚持网络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方向,遵循政府推动、部门协作、信息共享、金融支持、高效便捷的运行原则,为银企有效对接提供通道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宣传推广融资服务网络系统,动员企业登录“企业融资需求征集”模块,注册并填报融资需求信息。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包括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国资委、省中小企业局、省工商联等。

第五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负责每周在“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模块发布企业在“企业融资需求征集”模块填报的融资需求信息,督促辖内银行业机构查看、对接企业融资需求,及时反馈对接结果。

第六条 省政府政务服务平台管理机构和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负责融资服务网络系统的日常管理、运行和软件升级、维护工作。

第七条 银行业机构要根据信贷规则,自主选择企业,及时对接融资需求,提供市场化服务。企业要对融资需求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靠。

第三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八条 各市银企融资对接情况按季度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上公开。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建立联合通报机制,按季度调度各市使用融资服务网络和银行业机构融资对接情况,并在山东政务服务网和山东省金融城域网上通报。

第九条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探索建立完善银企融资对接奖励政策或风险补偿办法,合理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对实体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条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要对工作消极懈怠的银行业机构,适时通过电话、书面、约谈等形式进行督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0月15日。

附件:企业融资需求整机功能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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