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展现风貌,畅通交流普及知识,品读感悟反映动态,分享经验鍖椾含涓鍖婚櫌鏄亣鐨勫悧灏忚吙鐧界櫆椋庢场娲楄嵂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