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权威解读新管理名录实施后配套文件

点击题目下方蓝字   你发给我部网站“部长信箱”的“原分类管理名录配套文件是否还执行”的来信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来信中提及的“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67号”(以下简称《公告》),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施行的配套规范性文件,其执行效力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的施行不存在直接关联。《公告》现行有效直至作出修订或废止决定。《公告》中第二和第三个配套文件,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适用的评价范围类别规定》和《应当由具备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评价范围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目录》,由于涉及到资质等级和类别对应的具体项目类别,在执行中会受到《名录》的影响。根据《公告》规定,资质类别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所对应的建设项目,分别是指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自年9月1日起,鉴于《名录》对部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作出了调整,也将连带造成《公告》执行效果产生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适用的资质类别可能发生变化,但不影响《公告》的执行。如,按照现行分类管理规定,某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机构应具备《公告》规定的相应“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年9月1日以后,按照《名录》规定,该项目调整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只要具备《公告》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资质类别”即可。二是《名录》中极个别涉及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增(或扩大范围)的项目类别(主要涉及方便食品制造、疗养院、页岩油和砂岩气开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及利用等),未在《公告》中明确规定适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资质类别”,但由于资质类别划分较为宽泛,在实际工作中还是较易进行区分的。我部也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有关问题加以明确或适时对《公告》作出补充规定。以上供你参考。

来源:环保部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以下简称《名录》),将从年9月1日起实施。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名录》修订背景、修订主要原则和内容等,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前次《名录》是在年6月1日实施的,时隔两年,为什么又对《名录》进行修订?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国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名录》是分类管理的依据,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首次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本次《名录》修订在对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行业研讨会等形式,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使《名录》操作更贴实际、管理更趋科学,审批更加高效。《名录》的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适应环境保护管理新要求。更好地落实“放管服”要求,加快推进环评制度改革。李克强总理强调,要坚定不移的把“放管服”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不断释放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也指出要通过改革创新,围绕“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三个环节,真正发挥环评在源头预防上的关键作用,焕发环评制度新活力,并明确把“动态调整分类管理名录”作为规范环评管理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

  二是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从年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全部实行网上备案,《名录》本身已不适应相关要求。同时,《名录》无法较好的实现对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尺度的统一,需调整部分环境影响相对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类别。而从管理角度出发,为使环境影响评价能作为重要的环境管理制度在更高平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源头预防作用,使环境管理从粗放式走向精细化,从而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效率,减轻企业负担和项目建设成本,也需对其进行修订。

  三是有效衔接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为排污许可提供污染物排放清单。故本次《名录》的修订,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将固定源部分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相衔接一致。《名录》对于排污许可管理与环评制度在时间节点、污染排放审批内容等方面相衔接起到重要纽带作用。

  问:本次《名录》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答:《名录》的修订以突出环保管理的重点为原则,科学调整分类管理,充分发挥《名录》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制度中的基础作用。具体体现在以环境影响作为建设项目分类的根本依据,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名录》设置和环境保护管理的重点。

  本次《名录》修订明确项目需编制报告书的思路为:环境影响要素复杂,污染物种类多、产生量大或毒性大、难降解;对生态环境影响重大;可能对环境和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影响;可能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需对环境影响进行较为全面、详细、深入的评价和预测。对于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要素简单,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较小,按照国家规定的格式编制报告表,并有针对性选择1~2项环境要素开展专项评价。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一般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即不需要对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实行备案管理。

  《名录》修订将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作为重点管控目标,强化污染预防作用,并推进环境保护工作由注重事前审批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转变,使环境影响评价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让环境影响评价真正回归本质。

  问:本次《名录》修订后主要有哪些内容变化?

  答:本次《名录》修订后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优化调整项目类别,增强《名录》可操作性。本次修订,为实现项目全周期监管要求统一,对《名录》中的行业类别和项目类别进行认真梳理,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名录》中的一级行业采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名称,《名录》中的二级分类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中类和部分小类行业名称,经相应拆分、归类及顺序调整后,现《名录》共设置了50个一级行业分类,个二级类别。

  二是突出管理重点,科学调整分类管理。提升类别方面,对部分需要重点   问: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建设项目,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该如何管理?

  答:环评是一项法律制度,各级环保部门秉持依法环评,公正执法,不断完善规章制度,促使政府部门、建设单位、社会公众、环评机构等各类法律主体认真落实制度要求,既体现实体公正,又体现程序公正,维护了环评制度的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名录》中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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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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