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看懂娄底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关于印发《娄底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宣传部,各县市区财政局,娄底经开区党群工作部、万宝新区综合管理部,市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娄底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娄底市委宣传部

娄底市财政局

年9月15日

娄底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我市文化产业发展,加快建设文化强市,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文资〔〕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发〔〕58号)等有关规定和《中共娄底市委常委会议纪要[第8次》的有关精神,设立娄底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二条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娄底文化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从年开始,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万元,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以后随市本级财力的增长增加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程公开和遵循“统筹兼顾、透明使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科学评审”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

管理职责及使用义务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委宣传部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管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能共同履行对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职责。

市委宣传部(职能科室;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年度使用计划;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和项目公示;

(三)会同市财政局制定资金扶持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

(四)负责建立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的档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

(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流程。

市财政局(职能科室:资产管理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市委宣传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做好年度决算;

(二)会同市委宣传部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三)参与组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分配和拨付资金;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组织对扶持项目和被扶持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各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和有关部门是本辖区、本部门范围内申报项目的属地管理单位,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管理范围内的项目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审查和项目遴选;

(二)会同同级财政、金融办、工商、税务、统计、审计以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合法、合规和真实性审查,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

(三)协助市主管部门对资金的申报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获专项资金扶持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项目投资预算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扶持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

(五)按照项目申报内容,组织项目实施,并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支持方向及申报条件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国有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的发展项目予以支持。

(二)支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确定的优先发展方向上的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产业重大项目予以支持,对重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份制改造等重大事项予以支持。

(三)支持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文化产品生产体系。对评为国家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湖南省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和市级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文化创意产品、精品人才培养计划等予以支持,并向优势文化产业、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支持文化金融扶持计划,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发展专项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

(五)支持推动“文化+”产业融合发展计划。鼓励文化+旅游、文化+创意、文化+科技以及与体育、休闲农业等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对重大文化交流推介活动予以支持。

(七)支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娄底地域特色文化资源的传承和生产性保护开发。

(八)支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融合发展,重点支持报刊台网、广电网络资源整合和智能传输渠道建设。

(九)支持正在建设实施的重点文化产业招商引资项目。

(十)支持小微文化企业和其他新兴文化产业类项目创新发展。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湖南省娄底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企业以及办理转企改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文化企业符合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三)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成立时间两年以上,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资产负债率低于60%(小微文化企业不在此限)。

(四)纳入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法人单位。

(五)增加性条件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必须适应娄底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

(二)拥有可靠的技术来源、投资来源和成熟的技术方案。

(三)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应用项目具有推广、示范、带动效应。

(四)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能够在规划期内建成。

(五)纳入湖南省联网直报平台的万元(含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和纳入中国投资信息管理及监测平台(和利时管理平台)的万元以下固定资产投资文化产业项目。

(六)增加性条件以当年项目申报指南为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法院的审理程序或者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程序之中的;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之中的;专利权因未缴年费而终止,专利权人正在办理权利恢复手续的等知识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

(二)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以往年度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七)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专项奖励等三种方式。同一项目原则上不重复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同一年度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第十三条项目补助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三类。分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三个档次进行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10%,申报项目投资资金实际到位率不得低于50%,并已进入实质性建设或生产阶段。

第十四条银行贷款贴息扶持的对象,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利用银行贷款实际发生的利息支出,其贷款必须为所申报项目的专项贷款,在我市提供授信业务的银行办理。贴息原则上为1年,最多不超过2年,对单个项目的年度贴息原则上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奖励主要用于支持符合规定条件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以及开展了能产生一定影响力和创作生产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品的文化企业。分15万元、10万元、6万元、2万元四个等次进行奖励。

奖励15万元的

主要包括:获得国家级认定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获得国家级重要奖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一定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奖励10万元的

主要包括:获得省级认定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获得省级重要奖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一定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

奖励6万元的

主要包括:获得市级认定的特色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获得市级重要奖项,产生重大社会影响和一定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进入全国性产品交易平台或省级以上电视台、有关院线等市场平台进行流通的;文化产业发展公共服务平台和文化企业研发的文化高新科技项目,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起到明显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对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进行申请、注册相关权利,并获得相应层次的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证书的。

奖励2万元的

主要包括:支持文化企业参展境内外大型文化产业展会,根据实际情况补助参展费用。

第十六条拟申报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补助条件和市其他专项资金补助办法条件的,不可重复申请共同补助;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补助、贴息、奖励条件的,只可申请其中一种扶持。

第十七条对我市文化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文化产业项目,扶持方式和扶持金额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扶持。

项目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八条每年7月底以前,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下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申报通知将在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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