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电子化交易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浙江省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意见的公告

为促进我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

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浙江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的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请将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于年9月8日前反馈至我委。

传真:-

电子邮箱:zjszdb

.   (一)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通报批评、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投诉处理决定或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三)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未进规定交易场所进行交易或未在法定时间内将合同报省招标办备案的;

  (四)招标文件编制未采用国家或省制定的标准示范文本或者编制的招标文件前后不一致、矛盾、存在歧义的;

  (五)网上下载的招标文件及补充、澄清或修改文件与向省招标办备案的不一致的;

  (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或者中标的;

  (七)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虚假的无在建合同工程承诺的;

  (八)其他不良行为。

市场主体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进行公示。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市场主体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2条(含)以上的,由省招标办进行约谈并给予书面警告。

从业人员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2条(含)以上的,自第2条不良行为公示之日起半年内不得担任省重点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

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评标专家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存在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二)存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七项规定情形的;

  (三)不配合调查取证的;

  (四)不良行为记录累计达到三条及以上的;

  (五)其他应当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五条不良行为记录和失信黑名单公布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被记录不良行为和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六条不良行为和失信黑名单确定后,在省电子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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