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肖太寿博士调研,目前的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内部承包概括起来有两种模式,一是“建筑总公司+项目部”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经理承包制;二是“建筑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承包制。两种模式都具有一定的税收法律风险,如何通过内部制度管理,控制风险呢?
一、现行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内部承包的制度特点及法律风险分析
所谓的“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指建筑企业为了调动企业内部各股东、项目经理的工作积极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以承包经营的模式,将企业承包的各项工程承包给各股东、项目经理负责,公司针对每一个项目收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所有的成本、税金和其他成本由承包者承担,项目税后利润扣除上交公司管理费用的剩余利润全部归承包者所有的一种管理制度。这种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不少财税法律风险。具体分析如下。
(一)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模式
实践调研显示,目前的建筑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企业存在以下几种内部承包经营模式:
1、“建筑总公司+项目部”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经理承包制。
所谓的“总公司+项目部”的二级管理体制,是指建筑总公司中标工程后,总公司组建工程项目部开展具体的施工活动的项目管理体制。该管理体制模式模式下的项目经理承包制的特点如下:建筑企业通过自身的资源投标的项目或者是项目经理通过自身的人际关系和利于建筑企业的资质而投标的项目,都承包给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整个项目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2、“建筑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管理体制模式下的项目承包制。
所谓的“建筑总公司+事业部制区域公司+项目部”是建筑总公司在某些区域(一般是在各个省的省会城市)组建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该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担总公司驻该区域的管理职能,该区域内的建筑工程项目,全是由总公司中标,然后在工程所在地以总公司名义组建项目部,归该区域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理的管理体制。在该管理体制模式下的模式下的项目承包制的特点如下:事业部制区域公司(肖太寿博士特别提醒: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不是建筑总公司的分公司)的负责人,通过自身的人际关系和利于建筑总公司的资质而投标的项目,或者建筑总公司通过企业的资源投标的项目,都承包给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负责人(或区域经理)。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的制度特点
经过深入企业内部调研显示,建筑行业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的经营特点,存在以下制度特点。
1、财务核算制度:
在内部承包经营模式下,建筑企业总公司一般实行统一核算的制度。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1)建筑企业总公司向项目部或事业部制的区域公司派驻财务会计人员,负责本项目部或本区域公司管辖下的各项目部的财务会计核算。
(2)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人员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
(3)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以建筑总公司名义在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所在地设立临时结算账户。
2、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1)建筑公司收到业主的工程进度款时,首先扣下建筑总公司的管理费用和税金后,将剩下的资金全部划出给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临时结算账户(专用账户)。
(2)如果项目要垫资本,则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承包者自己民间融资,或以建筑总公司的名义向银行融资的资金直接打入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临时结算账户(专用账户)。
(3)所有的资金支付都是通过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临时结算账户(专用账户)以现金支票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采购负责人员,然后由采购负责人员将现金支票或现金支付给供应商、分包方和设备出租方。在开现金支票时,支票上的收款单位栏,空着,不写收款方的单位名字。
3、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1)建筑企业总公司没有设立建筑物资采购部门,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管辖下的各项目部的建筑物资采购全部由项目部经理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承包者指定人员负责采购事宜。
(2)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核算人员,凭借项目部采购人员拿来的采购材料清单或材料验收清单,材料采购货款结算单,先向采购人员开出现金支票,然后向负责采购的采购人员索取发票做账。
4、合同管理制度
(1)所有的采购事宜,有的有采购合同、有的没有采购合同,即使有采购合同,都是项目部的采购负责人与供应商拟订的不规范的采购合
(2)材料到工地上后的材料验收清单管理不规范,有的有验收清单,有的没有验收清单。
5、发票开具和使用管理制度
(1)项目部所有的收入发票,由建筑总公司向业主或发包方统一开具,开具发票的时间节点是收到业主或发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即根据收款的时间点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发票。如果工程已经完工,对于拖欠的工程进度款,建筑总公司不开发票。
(2)所有的采购、分包等进项成本发票获取的时间是,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从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开出现金支票后,再到有关供应商或分包商获取发票,拿回各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做账(即先付款后索取发票)。
6、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承包者的利润获取渠道
(1)增加材料成本发票,将材料发票拿回公司财务部进行报销。
第一,材料时,往往向材料供应商给予税点而要求材料供应商多开材料发票,虚增材料成本。
第二,市场与销售建筑材料的个体工商户签订采购建筑辅料的假合同,然后凭假合同到当地税务部门代开发票,自己承担代开发票的税点而拿税务部门代开的发票回施工企业财务部报销。
第三,料供应商给税点购买发票拿回财务报账。
(2)通过虚增人工费用:一是通过民工工资表的形式,虚增民工人员,增加工资成本,回财务部报销;二是向劳务派遣公司或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税点,多开劳务发票从增加人工成本。
(二)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税收法律风险
通过以上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制度的特点来看,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存在以下税收法律风险。
1、不符合“四流一致”或“三流一致”,导致虚开发票或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的风险。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该文件特别强调“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其含义是;至于谁支付款项并不重要,没有特别强调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一定是采购方或劳务接受方。只要收款方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同一个单位,则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就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否则就不可以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基于此规定,货物流、资金流、票流一致,在可控范围内可以安全抵扣,票面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必须相符,票面记载开票单位与实际收款单位必须一致,必须保证票款一致!基于以上税收法律政策分析,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模式的经营管理制度,存在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购买建筑材料,通过财务部门开具的现金支票或支付的现金,然后采购负责人再支付材料供应商、分包商和设备出租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有可能采购负责人从第三方买发票)来财务报销的现象,是典型的“票款不一致”和“三流不统一”,甚至是虚开增值税发票,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2、由于采购、货款支付和索取供应商发票缺乏制衡机制,很容易出现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从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30号)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采购负责人用钱购买发票或向供应支付税点多索取发票回财务部套现,是存在真实交易行为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象,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3、存在被内部人举报公司漏税或敲诈勒索的风险
由于以上分析的内部承包经营管理制度,项目部或事业部制区域公司的财务人员知道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购买发票增加成本少交税的可能。一旦有一天,只要对公司有不满情形的财务人员从公司辞职,向税务稽查机关、纪律检查部门、公安经侦部门举报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和购买发票增加成本少交税的违法行为,则公司将面临的后果不堪设想。
未完待续肖太寿博士近期课程安排
课程时间地点个税、社保新政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财税风险化解与建筑劳务公司的财税、社保管理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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