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关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本着对员工负责、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体现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对辞退、开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劝离、试用不合格、劳动合同到期、辞职、自动离职等劳动关系解除的事项做出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基地总部及分/子公司的全体员工(不含科技特派员、重点项目联络员或已达到退休的和非公人员)。
第三条定义
(1)辞退:指职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指公司经营发生变化,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与员工达成一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3)开除:指职员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4)劝离:指职员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能力达不到工作岗位要求,但又达不到开除条件,由用人部门和分/子公司与当事职员工沟通让其主动申请离职方式解除、终止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行为。
(5)试用不合格:指员工在试用期内工作能力、表现、工作态度等不符合岗位要求而不被转为正式员工。要求部门和分/子公司对于试用不符合岗位要求,一定要在约定的试用期内提出。
(6)劳动合同到期:双方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行为。
(7)辞职:职/员工个人向公司提出离职自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
1)试用期内,需提前3-7天以书面(辞职单)形式提出申请。
2)试用期后,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辞职单)形式提出申请。
(8)自动离职:一个月以内旷工达五次(含五次)或一个月以内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含3天)的行为;凡自离者则视为自(愿)动放弃在公司工作的权利与原有一切的福利待遇。
第二章责任
第四条部门和分/子公司责任
(1)开除
1)部门和分/子公司根据员工表现,违反第十条任一条款,由部门和分/子公司对当事职员工进行扣赔款处理,且扣赔款记录不少于1次(记大过处理),方可启动开除程序。
2)一个月以内开出的警告信达3次或三个月内所开具的警告信达5次者,且扣赔款记录不少于2次(记小过处理),方可启动开除程序。
3)警告信、扣赔款记录符合规定以后,由部门和分/子公司直接管理提出,经过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督导员、分管领导同意以后,人力资源部复核,再报执行总裁/董事长核准以后,连同扣赔款单、警告信交人力资源部,并把资料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4)经济上问题按《员工廉洁自律诚实从业规定》规定处罚处理。
(2)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辞退:由公司单方面提出与裁决,部门和分/子公司出资料,人力资源部复核,并与当事职员进行协商、沟通,公司将适当给予补助,并向上级领导审批而定。
(3)劝退:由部门和分/子公司主导,对其当事职员/工进行沟通,作其思想工作,让其主动以辞职方式进行离职。
(4)试用不合格:由部门和分/子公司主导与提出,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以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应离职手续。
(5)劳动合同到期: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二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部门和分/子公司,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与分管领导需在两个星期内给予人力资源部明确是否续签答复。
(6)辞职:当事职员工以书面(辞职单)形式提出,经部门和分/子公司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辞职日期到期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7)自离:旷工达到自动离职规定天数,由部门和分/子公司出具书面资料报自离,再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责任
(1)开除
1)根据部门和分/子公司提出得到审批同意的开除申请,并核对部门和分/子公司资料是否符合规定,如果不符合,则退回部门和分/子公司进行整改直至符合,人力资源部方可接受,并按开除程序处理。
2)符合开除条件以后,分/子公司员工由负责人及督导员找其当事职员/工谈话,并按开除程序处理。基地总部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找其谈话,并按开除程序处理。
3)在启动开除程序时,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会同党群工作部及被开除者原所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现场处理与协调。
(2)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
1)部门和分/子公司出资料,并经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后,人力资源部根据相关规定及领导批示给予当事职员适当补助及离职手续办理。
(3)劝离:以部门和分/子公司为主,如有必要人力资源部再出面找当事职员工进行谈话,作思想工作,让其主动以辞职方式离职。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4)试用不合格:部门和分/子公司提出试用不合格等相关资料,经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核准以后,再由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应离职手续办理。
(5)辞职:经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的辞职单,审批辞职日期到期以后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6)自动离职:达到自动离职规定旷工天数,部门和分/子公司报自离资料,由人力资源部以书面通告或内部邮件形式发布自离通告,并为其办理自离手续。
(7)合同到期: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内以书面通知部门和分/子公司,并在两个星期以后跟进部门和分/子公司回复,再以书面通知当事职员续签劳动合同。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责任
(1)对于公司公共区域所发生的违纪行为给出处理裁决。
1)开除:由综合管理部出具开除行政裁决书,并一式三份(部门和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各一份)通知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由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按裁决书上行政决定进行处理;其部门和分/子公司办理交接手续;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2)其他处理裁决:其违纪记录可记录当事职员/工档案,部门和分/子公司也可纳入启动开除范畴。
第七条党群工作部责任:对于以上事件引起的纠纷事件,由党群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处理。
第八条审计部责任
1)因经济上问题,经查实者,审计部有权根据《员工廉洁自律诚实从业规定》规定处罚,涉及开除等,由人力资源部配合处理。
第三章条件
第九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员,部门和分/子公司可按试用不合格处理。
(1)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2)辞退:根据职员工作表现、工作能力由公司单方面提出的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开除处分),不给予任何补助,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触犯刑律的,交公安部门处理:
(1)入职时使用假身份证、提供虚假的其它重要证件(如特种作业证件、焊工证、驾驶证等)个人信息或以其它欺诈手段订立合同者;
(2)统计、报表数据有意弄虚作假,经审计部查实者;
(3)对职员/工、管理人员实施暴行、有侮辱行为者;
(4)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公司其它物品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元以上);
(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或营业上的秘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元以上);
(6)违反公司廉洁制度与协议,并经审计部查实者。
(7)有偷盗公款、公物、或职员/工财物行为者;
(8)有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故意侵占公司财物或收取回扣之行为者;
(9)一年度内受到三次以上(含三次)记大过处分者;
(10)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鼓动与煽动职员/工罢工、怠工者;
(12)经常旷工者:旷工达五次(含五次)以上或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含3天)者;
(14)工作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或贪污受贿,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者(元以上);
(15)上班时间饮酒或打牌影响工作者;
(16)参加非法组织、吸毒或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17)利用公司名义对外招摇撞骗,从事传销或六合彩等赌博活的;
(18)遗失公司重要文件资料、印章、保险柜钥匙、贵重物品等,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9)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流程,出现责任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或财产损失在元以上者;服务态度差,被投诉且造成不良后果者;
(20)有任何弄虚作假之行为的(包括使用虚假的请假证明、模仿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信、涂改公司文书等);
(21)恐吓、威胁或危害公司职/员工的人身安全,在公司聚众闹事、打架斗殴者;
(23)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或社会治安管理条例,且被政府机关追究法律责任者;
(2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5)根据岗位职责及公司安排或约定的工作岗位/区域,其人不在其岗位/区域上班连续旷工三天,累计旷工五天者,则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
(26)一个月以内被警告信达3次或三个月内被警告信达5次者;
(27)违反《员工廉洁自律诚实从业规定》相关规定者;
第九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因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如经营策略变化、经营地址发生变更、公司裁员等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职员工所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一种行为。
第十二条辞职
(1)试用期内辞职,当事职中工自愿在提前3-7天以书面形式(辞职单)提出申请,并给批准的行为。
(2)试用期后辞职,当事职中工自愿在提前1个月书面形式(辞职单)提出申请,并给批准的行为。
第十三条自动离职:旷工达五次(含五次)以上或连续旷工达3天以上(含3天)的行为。凡自离者则视为自(愿)动放弃在公司工作的权利与原有一切的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劝离:作思想工作,让其主动以辞职方式离职的行为。
第四章具体规定
第十五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规定
(1)由部门和分/子公司提出,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六条劝离规定
(1)公司在对职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则上以劝离为主。
(2)被劝离者,本人无任何补偿/助。
第十七条试用不合格规定:对于职员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或考核为不符合岗位需求。
第十八条试用不合格者,无任何补偿。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到期规定
(1)合同到期,而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其当事职员,如公司愿意为其续签,而当事人不愿意续签,则无任何补偿/助。
(2)合同到期,而由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其当事职员,如公司不愿意为其续签,而当事人愿意续签,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处理.
(3)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内书面通知其部门和分/子公司,部门和分/子公司接通知后的1个星期以内通知人力资源部是否愿意续签;再由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当事职员续签劳动合同。
(4)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当事职员工,如无在规定时间内续签劳动合同,则视为不愿意续签,由人力资源部按合同到期而终止劳动关系,并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辞职
(1)当事职员/工,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辞职单)形式提出申请,并部门和分/子公司负责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核准方可有效。
(2)按规定提前申请,此属急辞工,如当事职员/工坚持要离职,则对当事职员/工进行当月工资总额的40%进行扣赔款以补偿公司因其急辞工而带来的损失。
(3)辞职无任何补偿/助。
第二十一条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者,则视为放弃工作权利与放弃原有一切工资待遇。
(2)开除
1)职员工违反第九条之规定任何一条款即可启动开除程序。
2)开除无任何补偿。
第二十二条辞退、开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劝退员工的操作流程。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辞退按以下流程操作
部门和分/子公司提出资料→人力资源部与其沟通,公司可勘情适当给予补偿(部门和分/子公司作思想工作、如有必要党群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共同与其沟通)→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2)开除按以下流程操作
1)部门和分/子公司主管/负责人提出开除建议(附资料)→分管领导核查与签署意见→人力资源部对其资料核查与签署意见→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则可启动开除程序,如不符合则退回部门和分/子公司整改,直至合格→人力资源部会同部门和分/子公司、党群工作部(如有必要)找其当事职工谈话→并办理离职手续。
2)如公司领导未审批其开除建议,则由人力资源部及当事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与员工谈话,并视情况对其工作岗位作适当的调整;
(3)劝离按以下流程操作
对于部门和分/子公司或个人成功对已进行辞退、开除、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进行中的当事职员进行劝导让其主动辞职方式离职。则由人力资源部核实→当事部门和分/子公司审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给予成功劝离者相应奖励。
(4)试用不合格按以下流程操作
部门和分/子公司提出(提供试用不合格的说明资料)→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5)劳动合同到期按以下流程操作
1)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所属部门和分/子公司→部门和分/子公司一周内决定是否续签,如愿意续签,则书面回复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当事职员→当事职员愿意续签→由人力资源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2)人力资源部提前两个月书面通知所属部门和分/子公司→部门和分/子公司1周内决定是否续签,如不愿意续签→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当事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劳动合同有发放到当事人手上(要有签收表存档)→人力资源部适当给予补偿/助→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3)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和分/子公司→部门和分/子公司1周内决定是否续签,如愿意续签→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当事职员工→当事职员工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到期时,企业在维持原工作岗位及待遇的情况下,如职工不愿意续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任何补偿/助)→合同期满时由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6)凡是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在办妥相关的离职手续后,由计划财务部结清工资,若需扣罚款项的,一并予以扣减。凡是不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而离职(离岗)的职员工,超过三天者,均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自离),公司不作任何的经济补偿。公司所作出的处理决定,邮寄或公告后视为送达。
第二十三条自离按以下流程操作:部门和分/子公司报自离资料→人力资源部确认,再出自离通告→按自离手续办理终止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辞职:当事职员工以书面提出→部门和分/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按期为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五条申诉
(1)拟辞退、开除的员工有权按公司规定的申诉渠道进行申诉,但不得扰乱正常秩序,不得扰乱公司领导的工作。
(2)对于扰乱办公秩序、生产秩序或者对管理人员进行人身攻击、威胁者,公司将追究其刑事或法律上责任,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警告信规定
(1)条件
1)对于职员工未违反第九条开除规定任何一条或违反程序达不到第九条任何一条款上的程度。
2)对于当事职员/工“小错不断、大错不犯”的行为。
3)违反部门和分/子公司规定,且犯错一次又达不到开除条件的行为。
4)凡被扣赔款处理的,需连同给予相应次数的警告信处理。
(2)规定
1)一个月以内被开具的警告信达3次或三个月内累计被开具的警告信达5次,则视同该职员工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即可启动开除程序。
2)警告信,如当事职员/工不愿意签名确认违规事实的,则可进行公示,则为有效(如当事职员/工认为处理有错的,可在七天内书面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诉)。
3)警告信为一式四份,一联当事人,一联部门和分/子公司,一联人力资源部,一联公示。
4)警告信流程:直接主管提出→分管领导复核→人力资源复核→执行总裁/董事长审批→部门和分/子公司找当事职员/工谈话,并让其签名,如不愿意签名则进行公示→公示情况相机拍照(如有必要)→相关部门和分/子公司存档。
5)警告信内容:当事职员工违反规定事实简述、违反哪一条规定、建议希望如何改进、如不改进后果会怎么样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在人力资源部,此前与此相抵触的规定自动失效。
第二十八条附件
(1)附件1:扣(赔)款单
(2)附件2: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
(3)附件3:警告信
附件1
扣(赔)款单
部门
姓名
职位
入职日期
事由:
签名/日期:
直接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人力资源部意见:
执行总裁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2
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
___________(同志),您的劳动合同于年月日到期,是否愿意续签(请明确表示:愿意或不愿意,并填写在此栏),请接到此通知后于两日内到沟通相关事宜。
特此通知
人力资源部
年月日
附件3
警告信
部门:姓名:职务:
事件原因:
建议改进:
提示:以上警告信会记录在案,如再有类似案例发生,则按公司规章制度对接信人进行更严厉的行政处分,敬请自励、自勉。
本警告信分为一式二份,一份接信人,一份为开具信的部门留存。
警告信发出日期/生效日期:
直接领导: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公司领导:
接信人签收:
营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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