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充分发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北京市安委会制定印发《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针对目前存在的体制机制不健全、创建模式不统一、监管措施不严格、评审质量不高和标准化企业问题多等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企业的主要工作及分工,标准化建设程序及要求、达标企业持续改进等方面要求。为确保标准化建设提质增效,《办法》特别强化了以下六个方面措施。
一是严格自评整改
《办法》重点内容:
第十三条企业是标准化创建主体,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标准化创建工作组,根据生产经营规模确定创建标准化企业的等级,组织进行全员培训,根据有关标准主动开展标准化创建,对照相应的评审标准逐项进行自查,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形成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并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完成网上注册、提交。
二是严格进行评审
《办法》重点内容:
第十八条评审单位收到企业的评审申请后,应当确认企业的条件、生产经营规模及其申请达标的等级、自评报告依据的评审标准等事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退回申请并说明原因;符合规定的,应当启动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评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企业进行初访,成立评审项目组,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评审,并在3个月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格评审把关,督促企业严格整改不符合项。同时对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隐患。
第二十一条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等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二十二条评审单位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指导企业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项目重新进行评审。对于不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是严格复核把关
《办法》重点内容:
第二十三条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的审查。按照一定比例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抽查,在20个工作日(不含整改时间)内组织完成现场复核。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督促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情况报告后,评审组织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进行现场复核。
第二十四条对于矿山,金属冶炼,医药生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应当全部进行现场复核。对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和烟草等行业申请标准化二级达标的工业企业,现场复核的比例不低于50%;其他行业企业的现场复核比例参照进行。对于申请标准化三级达标的企业,现场复核的比例由区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五条现场复核企业应当为容易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存在危险作业的企业,以及在审查申请资料和评审报告过程中发现问题并且需要进行现场核实的企业。现场复核的重点内容包括企业申请标准化评审的条件、评审标准否决项、扣分项、评审过程及其结果、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安全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记录资料审查和现场复核的过程及其结果,并在完成现场复核后形成书面报告。现场复核合格的,将书面报告提交有关部门;不合格的,将评审报告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评审组织单位在现场复核中发现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
现场复核发现评审单位未严格履行职责的,评审组织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并按照有关规定,对评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由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处理。
四是严格持续改进
《办法》重点内容:
第三十四条标准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及本市新出台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时完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每年至少开展1次自评,完成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主持召开标准化专题会议,推进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不断完善并持续改进。
五是严格政府监管
《办法》重点内容: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费,专项用于评审标准制定、宣传、培训、评审、核查和评审组织管理等工作。相关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或者其它单位承担。
小微企业岗位达标的评审费用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不得向企业收取。
第三十六条企业标准化建设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
国家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一级企业的建设管理,确定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市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二级企业的建设管理,确定标准化二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标准化二级及三级企业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基本条件;区有关部门负责标准化三级企业的建设管理和小微企业的达标管理,确定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审组织单位。
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管,每半年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并结合安全生产监管重点工作,推动建立执法检查联动机制,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促进高风险企业疏解退出,增强企业标准化建设实效。
区有关部门应当每半年向市级对应部门报送本地区标准化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比、通报和约谈等措施,强化退出机制。对于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六是严格执法检查
《办法》重点内容:
第三十九条有关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工作列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计划,通过执法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核查等方式,抽查达标企业的标准化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
第四十条取得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审组织单位核实并提出建议,由原公告单位根据情况撤销其标准化企业称号:
(一)被发现在评审过程中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发生重伤、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及社会影响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并且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和消除的;
(五)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销或者被吊销的;
(六)被列入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
(七)存在其他应当撤销标准化企业称号情形的。
被撤销标准化称号的企业,应当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标准化评审。
来源:市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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