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铁四局集团工程物资招标采购管理

中铁四局集团工程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与新要求,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行为,厘清职责分工,理顺业务流程,加强供应商管理,确保招标采购合法合规和公开透明,实现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股份公司采购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要求,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局分管物资工作的副总经理和局总会计师担任,成员由财务部、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试验检测中心、工管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局物资公司总经理组成。工作小组组长由局工管中心主任、物资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财务部、监察部、法律合规部、试验检测中心、工管中心分管物资工作的部门副职和物资公司分管招标工作的副总经理组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招标指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其中邀请招标的适用前提为: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预估金额的比例较大。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第四条实行招标采购的物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金属材料(钢筋、型钢、钢板、钢管、钢绞线、声测管、接地端子)、胶凝材料(水泥、粉煤灰、矿粉)、轨道产品、四电设备材料、盾构施工材料、周转材料、土工材料、防排水材料、外加剂、桥梁支座、桥梁伸缩缝、砂石料、道碴、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管片与管桩、暖通、门窗、装饰装修材料。

第五条招标组织管理权限划分:

1.砂石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管片与管桩采购:局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局指)项目需用的,局授权局指组织招标采购;代局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代局指)项目需用的,局授权主责子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单个子分公司专用的,局授权该子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

2.道碴、轨道产品与四电设备器材采购:局授权专业子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

3.局指项目单项金额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由局组织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下,局授权局指组织招标采购。

4.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含代局指)单项金额0万元及以上的物资采购:由局组织招标采购,特殊情况下,局授权子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

5.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含代局指)单项金额-0万元的物资采购:成立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的,局授权子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未成立招标分中心的,子分公司在局招标平台组织招标采购。

第六条为提高效率,降低招标费用,非铁路项目物资招标原则上按月安排招标档期,或与铁路项目物资招标同期集中组织实施。例外情况由局另行安排。

第二章物资招标管理

第七条物资招标方案

物资招标方案是指对招标平台、实施主体及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过程的总体策划,主要包括物资招标组织单位、实施主体、招标人、招标方式、公告媒体、开评标地点、评标办法、评标专家来源等。

第八条物资招标平台

1.本细则所指招标平台包括局招标平台(鲁班电子商务平台)和政府公共资源招标交易平台。

2.局招标平台指招评标相关信息在鲁班电子商务网发布,评标专家来源于股份公司采购专家库或局采购专家库。

3.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招评标相关信息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评标专家来源于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九条物资招标实施主体

实施主体指统一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发售标书、收受保证金及组织开标评标等的管理单位。

1.局招标交易中心为局组织招标采购的实施主体。

2.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是局招标交易中心的分支机构,为局授权子分公司组织招标采购的实施主体。

3.其他招标采购的,相应局指或子分公司为实施主体。

第十条物资招标方案申报

纳入局组织招标的项目,局指或子分公司(代局指归口主责子分公司)须将招标方案提报局工管中心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物资招标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物资招标计划提报要求

局指或子分公司(代局指归口主责子分公司)应在工程项目中标后30日内向局工管中心上报物资招标采购报告(格式见附件1)与物资招标采购计划(格式见附件2)。计划内容应完整齐备,包括物资名称、品种与规格型号、数量、投标人资格条件、质量技术标准、包件划分、定价方式及结算付款条件等。计划逾期,招标档期相应延后。

第十二条物资结算付款条件要求

物资结算付款条件包括付款周期、付款比例、质保金预留比例、质保金返还期限、付款方式、现款与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比例、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及贴息单位等。上述条件由招标人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会商后由招标人财务部门予以盖章确认。严禁设定预付款方式的结算付款条件。

第十三条物资招标拦标价的设定规则

1.对形成供方市场、供方议价能力较强的物资,招标人应根据市场调查、成本分析等设定拦标价。中标价格不得超出拦标价。

2.拦标价的上报要求:

局指项目:局指物资部长组织参建各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的物资部长共同调查确定,并审核签字后上报局指分管物资工作领导审批。

代局指项目:代局指物资部长组织参建各项目经理部(项目

分部)的物资部长共同调查确定,并审核签字后分别上报公司物资部门和代局指指挥长审批。

子分公司自管项目:子分公司物资部长组织项目物资人员和分管副经理调查确定,并审核签字后上报公司分管物资工作领导审批。

招标人将以上审批资料与招标采购计划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下达招标通知

1.局工管中心依据物资招标采购计划等资料及相关要求,向局招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下达招标通知,进行招标交底。

2.子分公司物资部门依据物资招标采购计划等资料及相关要求,向招标分中心和招标人下达招标通知,进行招标交底。

3.其他的招标采购,由局指或子分公司物资部门编制招标采购报告,报请分管采购工作的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物资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

第十五条物资招标文件编制

1.局招标交易中心受招标人委托,依据招标工作交底与完整齐备的招标采购计划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招标文件,并将拦标价设定、投标人应用鲁班电子商务系统要求等编入招标文件。招标交易中心将招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审核后报局工管中心。

2.局工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局招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局招标交易中心相关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表见附件3)。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应参加评审会。招标交易中心根据评审意见修订完善招标文件,保存评审资料。

3.局招标交易中心将最终版招标文件发至招标人。招标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将确认表(格式见附件4)提交招标交易中心。

4.局招标交易中心组织印刷招标文件,并负责文本转送。招标文件经招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六条物资招标公告发布

1.局招标交易中心依据通过评审的和招标人最终确认的招标文件,在3个工作日内挂网公告。

2.局招标交易中心及时收集审核投标申请资料,建账管理。

3.招标公告中相关单位及联系方式统一格式如下:招标组织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购买招标文件业务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

投标保证金业务联系电话。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售

局招标交易中心做好招标文件上传、发售和统计汇总等工作。招标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发售标书费用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八条物资招标文件补遗、澄清与答疑

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补遗的,补遗文件经招标人签认盖章向局招标交易中心提交。局招标交易中心整理汇总后提交局工管中心审批。招标交易中心依据批复意见发布补遗文件。

2.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澄清的,由局招标交易中心整理汇总后提交招标人,招标人组织答疑,并将答疑文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招标交易中心。招标交易中心将答疑文件提交局工管中心审批。招标交易中心依据批复意见发布答疑文件,并通知投标人办理回函确认手续。

3.澄清(补遗)时限要求由局招标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执行。澄清(补遗)审批表见附件5。

第五章物资招标开标管理

第十九条组建评标委员会

1.物资招标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经济物资、技术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单次招标估算金额大于1亿元(含)的招标活动所需专家评委必须从股份公司专家库中抽取。单次招标估算金额小于1亿元的招标活动所需专家评委可从局专家库中抽取。

3.物资招标招标人代表确定原则:

(一)局指项目物资招标的,局指委托主要参建子分公司的物资部长(或副部长)为招标人代表之一。

(二)代局指项目物资招标的,代局指委托主责子分公司的物资部长(或副部长)为招标人代表之一。

(三)若招标物资为单个子分公司专用的,局指或代局指委托该子分公司物资部长(或副部长)为招标人代表之一。

(四)局物资公司是局物资集中采购供应的实施主体、局招标交易中心是局组织招标采购的实施主体,物资公司副总经理或招标交易中心主任作为另一个招标人代表。

(五)该原则适应范围:局招标交易中心实施的招标采购及联合招标采购;其他单位牵头组织的联合招标采购;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的局指、代局指项目招标采购。

4.局工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将专家评委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通知局招标交易中心。招标交易中心通知专家评委按时参加评标,并做好专家评委的行程联系、接待、送站(机场)、食宿安排及相关费用报销等工作。评标结束后,招标交易中心应现场发放或评标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评标费用。

5.物资招标评标委员会主任确定原则:

局物资公司不参与投标时,局委托局物资公司副总经理为招标人代表,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具体人员由局工管中心联络局招标交易中心主要领导,由其负责落实反馈。

局物资公司参与投标时,局招标交易中心主任为招标人代表,并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6.局工管中心提前通知招标人代表和局监察部人员按时参加开标评标。

第二十条开标准备

1.局招标交易中心做好开标评标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会场布置、设备器材调试、开标现场安全保卫及秩序维护等,确保开标正常有序进行。

2.局招标交易中心备齐相关表格文档:投标保证金登记表(见附件6)、投标文件查验记录表(见附件7)、投标文件退回登记表(附件8)、投标文件签收表(见附件9)、开标记录表(见附件10)。

3.局招标交易中心核实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情况,确保各投标人开标前资料、手续齐备。

第二十一条开标

1.参加物资招标开标会人员:局工管中心、局监察部;招标人代表及招标单位物资人员;局招标交易中心领导等。

2.局招标交易中心组织投标人按先后到达顺序登记,并查验投标文件外观。

3.局工管中心主持物资招标开标会,介绍相关情况。局监察部现场宣布工作纪律。

4.局招标交易中心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投标文件验封与拆封、唱标、记录等工作。

5.局招标交易中心组织招标人与投标人代表、唱标人、记录人、监督人在开标记录上共同签字确认。

6.开标会结束后,局招标交易中心按项目和包件将投标文件、唱标函等对应整理齐备,完好搬移至评标室封闭。

7.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作流标处理。

8.开标现场发生非正常事件影响招标公平公正的,由局工管中心、监察部及招标交易中心共同商定处理方案,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领导决策。

第六章物资招标评标管理

第二十二条物资招标评标办法

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办法。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无特殊要求的物资,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并由局或公司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评审通过。

第二十三条评标筹备

1.局招标交易中心应组织封闭式评标。评标委员会食宿应独立集中安排。

2.局招标交易中心应加强评标现场安全保卫工作,确保招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存放安全,禁止无关人员进出评标现场。

3.局招标交易中心按项目和包件整理报价排序表,打印与评委、监标人等人数相同的份数并分发。

4.局招标交易中心按项目和包件将形式、资格、商务、技术、投标报价评审表;评标结果汇总表;评标报告样本,或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表格文档样式整理齐备后输录至评标室专用电脑桌面,其中投标人名称要按报价排序录入相关表格文档中。涉及计算报价平均值等,由招标交易中心负责统一计算。

第二十四条物资招标评标监督

1.评标室监控设施要具备录音录像功能。局招标交易中心要确保设施正常使用,妥善保存评标相关影像资料。

2.局监察部和局工管中心派员全过程监督评标工作。

3.局监察部人员统一保管评标室人员通信联络工具。评标期间如需对外联系,由监察人员现场监督完成。

第二十五条物资评标

1.局监察部和局工管中心组织评委学习招标文件及评标工作纪律。全体评委签到,对学习内容签字确认,同时签订廉政承诺书。

2.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从形式、资格、商务、技术、报价、重大偏差等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一致。评审意见要有理有据,文字内容要描述清晰。

3.招标人不得向投标人提出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额外要求或与招标文件规定不一致的要求,以及与投标人投标报价不相符的调价要求,保证招标工作公平公正。

4.招标文件中未设定低于成本价评定办法的,不得以“任何价格证明资料作为低于成本价的依据”拒绝善意的投标报价。招标文件中未设定拦标价的,不得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可以接受的价格为由”拒绝善意的投标报价。

5.招标人代表应记录、汇总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按评标报告样本格式整理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6.评标结束后,局招标交易中心配合招标人整理、归类相关资料,并留存一份评标报告复本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副本。其余资料由招标交易中心暂行保管,待招标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由招标交易中心负责邮寄至招标人或其指定接收人。

第七章物资招标定标与公示

第二十六条定标

1.局招标交易中心依据评标报告和投标文件在2个工作日内编制物资招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件11)、招标结果公示通知,并提交局工管中心。

2.局工管中心组织局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评议招标结果,形成评议意见。

3.招标结果通过局招标采购工作小组评议后,经局招标采购工作小组组长、合同主体和用料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请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批。签批结果报局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结果公示

局招标交易中心依据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长签批意见,在招标文件载明的公告媒体上公示招标结果,公示期不少于3日。

第二十八条中标通知书出具

招标人根据正常公示结果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中标通知书,并及时抄送局招标交易中心。

第二十九条流标管理

1.第一次招标流标后,实施主体应及时按原方式组织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流标后按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2.重新招标时,若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未修订,局工管中心不再签发招标公告、不再组织评审招标文件,局招标交易中心自行及时启动招标流程。

第八章投标保证金管理

第三十条投标保证金原则上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收取,收取比例为招标物资预估金额的2%,但最高不超出8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投标保证金应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三十二条局招标交易中心实施招标的,投标保证金统一由局招标交易中心收退。禁止招标交易中心将投标保证金转至具体用料单位,由用料单位自行处置。

1.局招标交易中心自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2.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后,局招标交易中心自中标人缴纳履约保证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未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局招标交易中心不予退还该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3.局招标交易中心不得无故拖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局招标交易中心要设专人管理投标保证金,联系电话要通畅,配套服务要到位,以维护和提升局招标声誉。

第九章履约保证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应明确履约保证金收受形式与金额:

1.采用银行履约保函形式时,建筑钢筋、型钢、钢板、钢管、钢绞线、水泥、砂石料等应按中标总价的5%收受;粉煤灰、矿粉、外加剂、土工材料、防排水材料等应按中标总价的10%收受。

2.采用现款银行转账形式时,按上条标准的70%收受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五条管理责任分工

1.局招标交易中心实施招标,工地材料厂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统一由招标交易中心负责核收、退还与管理。

2.局授权局指、子分公司组织招标或其他单位牵头组织招标,工地材料厂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统一由工地材料厂负责核收、退还与管理。

3.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实施招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统一由招标分中心负责核收、退还与管理。

4.子分公司以其它形式组织招标,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履约保证金统一由项目经理部负责核收、退还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核收履约保证金后,统一向中标人出具缴纳证明。合同履行完毕需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与合同主体出具书面证明,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在收到该书面证明之日起5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章物资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三十七条合同签订

1.合同评审:合同主体公司的物资(采购)、财务、法律部门及其项目经理部的物资、财务、工程、试验部门应参与合同评审并签署意见。评审内容应在评审表中逐项列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履约保证金收受情况(财务部门负责评审);定价机制、单价与数量、结算付款条件、质量标准、交货时间及争议解决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2.工地材料厂或项目经理部不得与未通过评审的供应商签订物资供货合同、不得与非中标人签订招标物资供货合同、不得非正常延期签订招标物资供货合同、不得实质性的变更招标结果,否则,一切后果由合同主体承担。

3.工地材料厂或项目经理部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并以此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

4.物资公司成立工地材料厂的工程项目,招标物资供货合同由工地材料厂统一签订。

5.招标文件设定拦标价的,实际采购价格(含流标后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超出拦标价。

6.中标人未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递补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第三十八条合同履行

1.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招标人与合同主体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付款条件支付款项。合同单价不得调整。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物资产地、品牌、生产厂家,在实际供货时不得更换。

2.合同主体与用料单位应加强质量验收,确保进场物资材质、性能与指标等符合合同规定要求,确保质量合格。

3.合同主体与用料单位负责监督、把关供应商所供应的物资与其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物资产地、品牌、生产厂家的一致性。若实际供货时,供应商更换其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物资产地、品牌、生产厂家的,合同主体可直接取消其供货资格。

4.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履约的,合同主体不得同意违约供应商退出供应,并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

5.供应商未能按合同履约的,合同主体可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依次递补供应商,或重新招标。

第十一章鲁班电子商务系统管理

第三十九条局工管中心为鲁班电子商务系统局管理员。局系统管理员组织各局指、子分公司录入招标项目的组织属性、用户维护、项目注册等数据,赋予各局指、子分公司系统管理员、业务人员操作权限。

第四十条各局指、子分公司要应用鲁班电子商务系统组织供应商与采购专家管理、组织项目经理部完成申购计划流程。各招标实施主体应按招标项目应用鲁班电子商务系统实施线上全流程采购,完成股份公司下达的相关采购管理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鲁班电子商务采购实行线下评标的,局招标交易中心按线下评标结果及时在鲁班电子商务系统线上发布中标通知书,其中专家评委线上录入由局招标交易中心完成,局工管中心协助;招标人代表评委线上录入由相应人员所属子分公司的系统管理员完成,局工管中心督促。

鲁班电子商务采购实行线上评标的,招标交易中心应制定系统业务操作指南,并完成系统功能调试应用工作。

第十二章局物资评标专家库建立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局建立评标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局工管中心和子分公司推荐,局招标工作小组审定。

第四十三条入选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熟悉招投标业务;

3.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四十四条以下人员可入选局物资评标专家库:

1.股份公司物资评标专家库成员;

2.局工管中心、成本管理部、财务部、试验检测中心相应专业管理人员;

3.各子分公司工程、工经、财务、物资、试验部门部长、副部长;物资分公司经理、副经理;物管中心主任、副主任;

4.各局指代局指物资、试验部门负责人;

5.局物资公司生产管理业务部门部长、副部长;

6.担任过5亿元以上施工产值项目、工作满五年、拥有专科及以上学历的项目物资部长或同等业务水平人员。

第十三章物资招标保密要求

第四十五条局招标交易中心、招标人与项目经理部不得向潜在投标人泄露投标人信息。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各级采购管理部门、采购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应对采购专家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四章物资供应商履约管理

第四十八条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包括:

1.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2.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的;

3.恶意报价、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

第四十九条供应商履约不良行为包括:

1.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不按期签订合同的;

2.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物资计划执行不到位、消极供应影响正常施工生产或未经允许擅自退出供应的;

3.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按中标价正常供应或未经允许擅自退出供应的;

4.供应商实际供货时擅自更换其投标文件中确定的物资产地、品牌与生产厂家的;

5.供应商未按要求提供技术证件影响正常工作的;

6.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的。

第五十条不合格供应商行为包括:

1.供应商累计两次不诚信行为;

2.供应商累计两次履约不良行为;

3.供应商所生产供应的进场物资质量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生产,给招标人声誉造成负面影响,被检查单位通报,或造成停工返工的。

第五十一条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履约不良行为、不合格供应商的认定:

局招标交易中心、招标人、合同主体、用料单位应及时将供应商不诚信行为、履约不良行为、不合格行为,报经子分公司分管采购工作公司领导签字确认后,书面上报局工管中心,由局招标工作小组认定。各公司不得漏报、瞒报、虚报。

第五十二条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的处理:

供应厂商一次不诚信行为在案,取消该供应厂商该次中标候选人资格,并取消其在中铁四局集团范围内一年物资投标资格,视情况没收该次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对供应商履约不良行为的处理:

供应商一次履约不良行为在案,取消其在中铁四局集团范围内两年物资投标资格,视情况没收该次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对不合格供应商的处理:

以局招标工作小组认定的时间起算,三年内不得在中铁四局集团范围内参与任何项目物资投标。情况严重的,局将其行为上报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投标人串标、围标、滥用诉权不正当诉讼,或恶意破坏局招投标正常秩序的,永久禁止其在中铁四局集团范围内参与任何项目物资投标,同时局将其行为上报股份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

第十五章罚则

第五十六条履约保证金与保函管理职责:

1.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中标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提交保证金或保函,及保函的真实有效等问题。

2.工地材料厂或项目经理部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把关中标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足额提交保证金或保函,及保函真实有效等问题。

3.工地材料厂厂长或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确认保证金或保函收受情况,不得与保证金或保函提交存在问题的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发起合同签订流程。

4.子分公司总会计师负责检查督促保证金与保函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收取履约保证金或保函的处罚。

1.物资公司工地材料厂签订合同的,每发现一起,对工地材料厂厂长与财务负责人各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10%(不超过2万元);对物资公司总会计师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5%(不超过1万元);若一年内有3起及以上时,追加对物资公司主要领导按照每起元标准罚款。

2.子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每发现一起,对项目经理、物资部门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各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10%(不超过2万元);对项目所属公司总会计师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5%(不超过1万元);若一年内有3起及以上时,追加对所属子分公司主要领导按照每起元标准罚款。

3.对收取虚假保函或无实际效用保函的处罚:

(一)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收取的,每发现一起,对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财务负责人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10%(不超过2万元);对物资公司或所属子分公司总会计师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5%(不超过1万元);若一年内有3起及以上时,追加对所属子分公司主要领导按照每起元标准罚款。

(二)物资公司工地材料厂或项目经理部收取的,每发现一起,对工地材料厂厂长(项目经理)和其财务负责人各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10%(不超过2万元);对物资公司总会计师或所属子分公司总会计师罚款应收取保证金或保函的5%(不超过1万元);若一年内有3起及以上时,追加对物资公司主要领导按照每起元标准罚款。

3.对出具虚假缴纳证明的:每发现一起,对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的财务负责人罚款元;对物资公司或相应子分公司总会计师罚款元。

4.对保证金核收主体与规定不一致的处罚:

(一)应由局招标交易中心核收,实际由工地材料厂核收的,每发现一起,对工地材料厂厂长和财务负责人各罚款元;对物资公司总会计师罚款元。

(二)应由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核收,实际由项目经理部核收的,每发现一起,对项目经理、物资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各罚款元;对公司总会计师罚款元。

第五十八条各单位应按规定上报供应商违约行为,履行供应商管理职责。

1.局招标交易中心组织招标的,在招标评标阶段供应商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行为时,局招标中心负责向局工管中心上报。管理责任人为招标中心主任。

2.局授权子分公司组织招标的,供应商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五条行为时,子分公司负责向局工管中心上报。管理责任人为公司物资部门负责人。

3.工地材料厂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3款行为时,工地材料厂负责向物资公司上报,物资公司负责向局工管中心上报。管理责任人依次为工地材料厂厂长、物资公司分管采购工作的公司领导。

4.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供应商存在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3款行为时,项目经理部负责向上级公司上报,公司负责向局工管中心上报。管理责任人依次为项目物资部门负责人、公司物资部门负责人。

第五十九条对未按照规定上报供应商违约行为的处罚。

1.对所属子分公司发告知书或全局通报。

2.物资公司成立工地材料厂的,每发现一起对物资公司分管采购工作公司领导、物资公司区域分管领导各罚款元;对工地材料厂厂长和局指、代局指物资部长各罚款元;若一年内有3起及以上时,追加对物资公司主要领导按照每起元标准罚款。

3.子分公司自管项目且物资公司未成立工地材料厂的,每发现一起对所属子分公司分管采购工作公司领导罚款元;对项目经理和物资部长各罚款元;若一年内有3起及以上时,追加对所属子分公司主要领导按照每起元标准罚款。

第六十条对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处罚。

1.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负责退还的,每发现一起,对局招标交易中心或子分公司招标分中心的责任人罚款元;对物资公司或相应子分公司总会计师罚款0元。

2.物资公司工地材料厂或项目经理部负责退还的,每发现一起,对工地材料厂或项目经理部的责任人罚款元;对物资公司或相应子分公司总会计师罚款0元。

第六十一条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罚没归属所属子分公司。

第六十二条对“供应商自身原因未能按合同履约,合同主体未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对违约供应商进行处理,同意违约供应商退出供应”的处罚。

1.物资公司工地材料厂签订合同的,每发现一起,对工地材料厂厂长罚款元,对物资公司区域分管领导罚款元。

2.项目经理部签订合同的,每发现一起,对项目经理和项目物资部门负责人各罚款元,对公司物资部门负责人罚款元。

第六十三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经局招标工作小组调查、认定后,上报局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按《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中铁四监[]号文)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章其它规定

第六十四条各子分公司应根据局总体要求成立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明确招标管理主责部门或单位(年施工产值达30亿元的应成立招标分中心),结合实际制订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确保物资采购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保证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

第六十五条各局指、子分公司应建立招标文件评审和主要条款确认制度。

1.授权局指组织招标的,局指物资部门应组织工程、试验、财务部门及参建的相关项目经理部(项目分部)共同评审招标文件,并对主要条款签字确认。

2.授权子分公司组织招标的,子分公司物资部门应组织公司招标采购工作小组共同评审招标文件,并对主要条款签字确认。

第六十六条物资招标采购与监察部门接口工作:

1.局工管中心、子分公司物资部门(成立招标分中心的)应将下达的招标通知抄送同级监察部。局指或子分公司物资部门(未成立招标分中心的)应将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的招标采购报告抄送同级纪检组或监察部。

2.专家评委应在同级纪检组或监察部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经纪检组或监察部签字确认,并实行专家评委所在单位与招标单位回避制度。

3.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向同级纪检组或监察部上报评标报告。

第六十七条已纳入战略采购、框架协议采购、股份公司与局专项物资采购等物资,除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公开招标外,可直接采购。

第十七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局现行招标采购管理相关制度与规定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细则由局工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铁四局集团工程物资招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中铁四程〔〕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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