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州市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湖信办〔〕11号)的要求,为推进全市科技系统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
根据《湖州市推行建立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规定,结合科技管理部门实际,凡涉及政策扶持、资金补贴、资质认定等的行政事项都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包括:
1.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
2.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
3.省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
4.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田园)认定或备案;
5.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
6.其他根据业务需求需要建立信用承诺机制的事项。
二、信用承诺的对象
实行信用承诺制的行政事项的行政相对人,需要对行政事项办理要件以及违约责任作出公开书面承诺。包括:
1.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
2.申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
3.申请省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企业科技研发中心认定的企业;
4.申请市级众创空间(众创田园)认定或备案的运营单位;
5.申请认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企业;
6.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三、信用承诺的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主动接受行业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承诺本单位(个人)不制假售假、商标侵权、虚假宣传、违约毁约、恶意逃债、偷税漏税、拖欠工资、价格欺诈、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守合同、重信用,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五)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愿按照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要求,将信用承诺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通过信用湖州网站向社会公示信息;
(六)违背信用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接受法律法规和失信惩戒规定的惩戒、约束;
(七)结合科技部门管理要求和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四、信用承诺的程序
(一)承诺书确定。根据市发改委(市信用办)制定的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各相关业务处室结合管理需要和业务实际,制定特定应用场景的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
(二)组织承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最大程度简化审批环节,告知行政相对人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指导行政相对人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三)信用存档。《信用承诺书》由行政相对人填写,行政相对人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信用承诺书》产生后,应于3个工作日以PDF格式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五、信用承诺的应用
(一)信用公示。行政相对人作出信用承诺后,应将信用承诺书通过信用湖州网站向社会公示;企业信用承诺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二)分类监管。应将信用承诺履约情况纳入各类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等评定、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行政相对人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扶持对象的依据;把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对使用信用承诺的行政相对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给予简化审批程序等便利措施;
(四)考核评定。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将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资质评定的参考。
(五)以其他方式应用。
六、工作要求
遵循分步实施、全面推进的原则,在年底前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
(一)制订方案。8月15日前,由发展计划处牵头,相关业务处室配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结合信用承诺书通用模板和工作职能,制订“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将实施方案和格式文本报市发改委(信用办)备案;
(二)深入开展。9月15日起,各相关业务处室结合行政管理事项,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11月底前,信用承诺事项占全市科技系统办事事项的50%以上;
(三)总结提升。年底,由发展计划处牵头,对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指标,结合本部门信用建设工作总结,对信用承诺制推进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四)全面推进。年1月1日起,科技系统行政管理事项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制。年年底前信用承诺事项占办事事项的80%以上。年起,达到%。
七、保障机制
(一)明确责任。全市科技系统推行信用承诺制实施工作由局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发展计划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业务处室负责在相关办事事项中开展信用承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