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
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丰顺县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妥善解决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它涉农、涉林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号)、《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相应行政许可证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5%(不超过万元,不低于10万元)一次性缴交工人工资保证金(下简称保证金)到县各行政主管部门工人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凡属政府招投标工程,由中标施工企业一次性将保证金缴交至主管部门专用账户。
各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向保证金缴存单位出具收据。
第三条未缴交保证金的在建项目,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向主管部门缴清;已完工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经县有关部门核实,确实不存在拖欠工人工资的,可以不再补缴。
第四条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缴交保证金的,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行政许可证。
第五条保证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不可抗力造成资金周转困难,一时无力支付工人工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停工半年以上的)、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
(三)经县人社局和主管部门审查,确实需要提取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未按要求支付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提取条件的,由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县人社局核实确认被拖欠工人劳动关系和工资具体数额后,提取保证金发放工人工资。
第七条保证金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资的,按同一比例发放。
第八条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应将工人工作情况、工资发放情况记录到工资表中,工资表作为施工人员的劳动关系和工资支付认定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保证金提取后,保证金缴存单位应当在30日内等额补齐;否则,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对在建工程施工单位责令停工整改、已竣工项目不予验收,并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抄报相关部门,记录企业不良行为。
第十条保证金的退返。
工程建设项目竣工或停工后,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应在工程施工地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工程建设项目已竣工或停工、工人已经退场、未发生拖欠工资的,保证金缴存单位凭已全额支付工资的凭证和经公示无异议的凭证到主管部门申请退还保证金,各主管部门应当将存在银行的保证金连本带息(银行活期)退还给保证金缴存单位。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丰顺县人民政府
年7月25日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