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实施后对城管执法

10月1日,《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正式实施,但目前流动摊贩和城管执法部门对《办法》的认识仍存在一些误区,为此,我试着分享一些我对《办法》的认识。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放管结合、简除繁苛方面:

《办法》对于无证无照经营,既坚持严格依法查处,也充分注意到满足群众生产、生活的合理需求,为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氛围,在调整范围、执法方式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适当调整。一是进一步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的经营活动范围。《办法》明确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从事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二是强调督促、引导。《办法》明确规定,查处部门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三是减轻了法律责任,鉴于普通的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降低了罚款数额。

(二)明确部门权限、厘清监管职责方面:

《办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规定不明确的行政许可,统一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三)加强协同监管方面:

一是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负有组织、协调职责。二是强调了查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责任。查处部门应当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三是引入了信用监管,查处部门将无证无照经营记入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相关信息。

二、《办法》对城管执法的影响

(一)认可了城管执法部门的疏导措施。

城管执法部门在治理占道经营中,先后开展了蔬菜早市、便民瓜果市场等既服务市民群众,又对占道经营有疏导作用的创新实践,但在原《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中不属于无照经营的局限为“农民”和“自产”,使得城管部门设置便民市场上有一定的局限性。这次新《办法》对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形,进行了扩充。如:允许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这有利于城管部门在设置类似市场的同时减少了限制,促进自主创业、提升消费品供给量。又如允许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这有利于城管部门因地制宜,在合适的地点和区域内为生活贫困的下岗工人、残疾人等设置修鞋、配钥匙、修自行车等摊位,体现城管部门服务群众的职能。

(二)进一步明确了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

《办法》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办法》明确了工商部门与其他许可部门的职责划分,工商部门只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城管部门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查处占道经营时,也仅是对占道经营中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于无证经营的将不再查处,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城管部门予以查处的除外。

(三)法律责任明显减轻

对于无照经营的处罚,过去城管部门很少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来处罚,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规定的处罚额度太高,在实践中难于操作执行。这次《办法》鉴于普通的无照经营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一是对工具不再没收。鉴于无照经营者多为小商人,经营设备及工具是其谋生的生产资料,一旦予以没收将引发激烈冲突,《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二是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的经济责任,也方便城管部门在执法时的适用。

(四)放宽了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

《办法》删除了查封、扣押物品限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表述,放宽了无照经营查处中查封、扣押物品的适用条件,有利于提升执法权威、提高办案效率。同时将原先查封、扣押涉案“财物”范围调整为涉案“物品”,还能避免基层先行扣押罚金、结案时进行“扣转罚”的不规范执法行为。对于无照经营场所查封,《办法》取消了“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限定条款,给基层执法以充分的裁量权。同时,《办法》取消了年的《取缔办法》中15日以内,最长延长至30日的查封、扣押期限,所有涉及强制期限一律参照《行政强制法》规定执行(30日以内,最长延长至60日),保证执法办案由充裕的时间。这些变化,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可操作性,提升了城管部门在震慑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执法力度。

三、新法实施后的对策

(一)及时转变执法理念。

在经济下行压力成为新常态、就业创业形势紧张的情况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放宽“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的认定范围,是一个从法治维度层面实现公权与私权互动协调的较好平衡点。城管执法人员要及时转变执法理念,在治理占道经营时应充分应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坚持疏堵结合的治理方式,一方面充分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划定临时集贸市场和便民摊点,引导流动摊贩合法经营;另一方面也应加大执法力度,对于不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从事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和从事便民劳务活动的,坚决予以查处,并按照《办法》的规定行使处罚权和强制权。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要认真学习《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厘清工作职责,找准工作定位,不断增强法治思维和程序意识,特别是要吃透《办法》规定的精神,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和从事便民劳务活动仅限在规定的地点和时间才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避免出现监管缺失。

(三)优化执法环境。

要综合运用传统媒体以及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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