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平〔2017〕14号
各原煤生产单位,机关各有关部门:
根据《河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煤矿专家会诊制度和煤矿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豫煤安〔〕号)要求,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全面掌握集团煤矿安全管理状况,提高煤矿安全监管科学化水平,结合集团煤矿实际,特制定集团煤矿分类管理制度,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煤矿分类
集团煤矿按照安全基础条件和安全保障水平的高低,划分为安全较放心煤矿(A类)、加强监管煤矿(B类)、重点监管煤矿(C类)三个等级,进行分类管理。集团对不同类型煤矿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并在煤矿“专家会诊”和安全检查频次、检查内容等方面体现差异化。
二、分类标准
(一)安全较放心煤矿(A类)
1.矿井煤层瓦斯压力≤0.6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6立方米/吨;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类型为简单或中等;
3.矿井未发生过冲击地压;
4.矿井瓦斯及水害治理达标;
5.矿井不存在重大隐患。
(二)加强监管煤矿(B类)
1.矿井煤层瓦斯压力>0.6兆帕或煤层瓦斯含量>6立方米/吨;
2.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
3.矿井发生过冲击地压;
4.矿井瓦斯及水害治理达标;
(三)重点监管煤矿(C类)
1.矿井冲击地压频繁且无有效治理手段的;
2.矿井瓦斯及水害威胁严重且无有效治理手段的;
3.矿井在评价之日之前的两个月内发生死亡事故的;
4.矿井存在2条以上重大隐患的;
5.矿井安全设施和条件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被集团或上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
三、评定办法
(一)煤矿分类实行一年一评定制度。由集团安全监察局组织相关业务保安处室进行评定,分类评定工作须在每年二月底前完成。
(二)集团安全监察局对发现重大隐患而没有进行整改的煤矿直接降低一个级别,并通报至集团原煤生产单位和相关业务保安处室。
四、监督管理
(一)集团根据下属煤矿安全风险程度等级,实行分类监管监察。A级煤矿集团“专家会诊”周期可延长至1年,鼓励强化其安全自我管理;B级煤矿集团“专家会诊”周期为6个月,推动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问题的按有关规定限期整改;C级煤矿列为集团不定期“专家会诊”和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督促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切实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二)分类监管监察实行动态管理。集团安全监察局应当根据煤矿风险程度变化,及时调整其风险级别,实施动态监管。对于发生致人死亡生产安全事故、在开展日常检查或“专家会诊”过程中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重大隐患得到整改的,均应及时调整其分类级别,并通报相关单位和部门。
五、具体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升监管能力。煤矿实行分类管理后,集团安全监察部门要统筹制定安全监管计划,建立煤矿分类监管档案,创新监管模式,认真研究制定方案,深入排查,全面会诊,科学定级,确保对各类煤矿循环往复开展检查,避免监管搞形式、走过场和简单重复检查,切实提升监管能力和实效。
(二)严格标准,科学分类。参与煤矿分类评定人员要认真学习和掌握分类标准,评定过程中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标准,科学认定,确保对所有煤矿进行科学合理分类。
(三)及时通报,分类管理。年度煤矿分类评定结束后,集团将及时公布分类结果。集团安监部门和业务保安处室要根据分类结果,对A类、B类、C类煤矿分别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监管措施,确保煤矿安全万无一失。
(四)加强信息报送,强化跟踪考评。集团将煤矿分类管理和“专家会诊”工作列入年工作重点,有效推进工作落实,实时掌握工作动态,及时通报工作信息。同时,要加强跟踪考评,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信息报送不及时的煤矿,要进行通报和处罚。
六、本制度由集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
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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