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文丰所诉讼仲裁部张劼律师在青年律师分享会上做了《破产程序中企业管理法律问题》主题分享。张劼律师以破产程序和破产管理人权责为主线,按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和解程序各自的特点和基本流程,分别介绍了不同程序中破产企业管理的核心和重点问题。张劼律师结合亲身参与企业破产相关法律服务的实践经验,指出实操中破业企业进行重整、清算可能存在的障碍,并介绍了国内其他律所的先进经验。分享完毕后,由文丰所公司业务部主任唐建科进行点评。
唐建科主任指出,破产程序精妙、复杂,张劼律师结合实践经验所作的分享更具有启发意义。青年律师在参与法律服务之后,能够反复思考、总结经验,并将知识与感悟清晰、流畅地予以分享,这对于青年律师业务能力的提升将有很大助益。
张劼律师分享
唐建科主任点评
实务分享
1、拟重整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申请人需要根据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进入清算程序或直接进入重整程序。先行申请破产清算,转而进入重整程序可以有效避免6个月重整时间的限制。拟进行重整企业可以先行通过预重整对重整中涉及的主要事项予以明确,保障后续重整工作的高效开展。
2、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时,要注意资产、印鉴的管理接收,针对管理人聘用人员提前准备相关聘用协议。
3、管理人开展工作需要刻制印章、开设账户。管理人凭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申请书等到公安局审批后,刻制管理人及管理人财务专用章、负责人专用章。到人民银行申请开设银行账户,然后到选定的银行开户。刻好管理人印章,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并以管理人的名义报法院启用。
4、在重整程序中,重整计划草案采取“谁管理,谁制定”原则,而债务人自行管理与管理人管理在实操中存在巨大差异。由于重整计划中包含出资人权益调整、偿债方案等涉及原股东利益的内容,因此如果重整投资人与债务人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极有可能导致破产企业重整失败,进入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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