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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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章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报到时,学校按照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可以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保留入学资格实施办法》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为二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参军入伍学生的保留入学资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2周内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我校复查程序和办法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后前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相关费用,持学生证和财务部门缴费收据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报到注册。注册后取得修读资格,享有在校生的权利。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注册的,须事先向所在学院办公室提出书面请假报告,经批准后方为有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到或事先不请假的,按旷课论,超过两周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条已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考报名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学籍表、操行评定、奖励或处分材料、成绩单、学位评定书、学生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等材料。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档案由二级学院、教务处、学生处统一进行管理。

第四章修业年限与学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本科学生学制为四年(建筑学专业为五年);专科学生学制为三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如需要延长修业年限,本科最多可以延长四年,专科最多延长两年。

第十二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实行学分制,全日制普通专科实行学年制。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课程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学分计算方法如下:

1.理论教学与实验课教学每16学时计1个学分。

2.体育课教学每30学时计1个学分。

3.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原则上每周计1.5个学分。

4.军事教育课(军事理论和集中训练)3学分。

学分数可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值。

第十三条学生经注册、学习并参加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的,均以旷课论。

第十五条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考勤情况由各二级学院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有关处理规定的,相关二级学院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由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医院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二级学院开具证明。请假3日以内由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3日以上2周以内由主管学生工作的二级学院领导审批;2周以上由二级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请病假、事假,应当填写《学生请假申请单》,经批准后学生持准假证明到任课教师处请假后方可离校。事假一般不可超过2周。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手续与请假同。

第十八条请假期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超假的按旷课论。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我校本、专科专业所开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要求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本人档案。考核的组织实施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考核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不允许参加下一个学期组织的补考,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待处分解除后,可于下一学年参加该课程考试。

第二十二条课程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实习、实验和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考核可以采用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本科学生采用学分绩点制对其学习质量进行评定:专科学生采用百分制。

第二十三条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成绩和期末成绩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一般包括:平时考勤、实验、实习、作业、课堂表现、平时测验等几方面的内容。总成绩及格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及格可取得相应学分。

第二十四条学生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的,允许补考,补考及格后成绩以60分记,绩点为1.3。任选课不及格可以改选。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应当由本人事先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审查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课程的考试一般随补考进行,并按正式考核标准评定成绩。

擅自缺考或请假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学生该课成绩以零分记,成绩单中注明“旷考”字样,不准参加补考,补考旷考的取消其下一次补考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每年4月份组织的补考。补考的报名、审核及组织实施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生学业考核管理办法》实行。

第二十六条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的成绩要以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医院的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学校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当参加学校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考核及格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在二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八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本规定第二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要求的一个条件。

第二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创新学分、技能学分认定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三十条学生可以根据《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辅修管理办法》申请跨校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籍期间,在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要诚信做人,在学生考核登记表中记录学生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具体程序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转专业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果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转入我校的,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七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末集中办理。

(二)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一式五份)并附加足以说明转学理由的有关材料;

(三)学校提供加盖招生就业处或教务处印章的招生录检表复印件,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在《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加盖学校公章,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以办理转学手续;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四)转学学生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备案)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四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按照《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休学与复学实施办法》办理。休学一般以年为期,特殊情况可以为一学期,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休学:

(一)因病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情况,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申请休学创业的;

(四)因某种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四十一条学生申请休学,由本人填写《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休学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医院的医疗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本人应当提出申请并附证明,经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可继续休学。

第四十二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休学的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二)休学学生应当在休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四)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及民事责任负责。

第四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就读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如休学不满一年申请复学,需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学费。

第四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两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超过两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九章退学

第四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学制年限内,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纪律处分。

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由学院领导签署同意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之日起15日后,即视为送达。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六条学生退学后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按照第五十二条规定发给相应证书;

(三)退学学生退学费问题,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七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发生学籍异动的,毕业资格按照学籍异动后所在年级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学籍异动前后课程及性质发生变化的,由二级学院对相关课程负责认定上报,教务处审核确定。

第四十九条在达到基本修业年限后,未修满规定内容的,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修业年限最多不得超过规定最长修业年限。如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则按结业处理。

第五十条学生申请延长修业年限,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本人填写《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延长修业年限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同意意见后,集中在毕业前报教务处,教务处批准后将名单下发各学院。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在基本修业年限,未完成规定学业且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

(二)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

(三)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的;

(四)《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且未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

因课程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结业的,结业半年后一年内由学生本人申请,按学校规定时间回校考试或重新答辩(重做)合格的,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回校考试不合格、重新答辩(重做)不合格、过期不回校考试,做永久结业处理。

第五十二条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予以颁发肄业证书。不足一年的学生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对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五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学校按照国家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五十六条学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七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年9月1日起施行。原《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学完了学籍管理规定

让我们一起看一下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吧

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校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在籍学生。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三条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因违纪行为给学校或他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纪者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五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者,分别给予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利用计算机或网络手段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设备或网络中故意发布和传播反动、违反社会公德或者诈欺信息等,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等技术手段窃取财物、服务或有价值数据者,参照第八条执行。

(三)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信设备造成财物损失者,参照第九条执行。

(四)故意篡改、删除或破坏学校或他人计算机文件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损失较大的,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制造、传播和使用计算机病毒,或者充当“黑客”攻击他人计算机系统或网络者,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违反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生公寓管理相关规定者,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登陆非法网站,浏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限制浏览的内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经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确认以各种手段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偷窃、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偷窃、骗取、冒领公私财物价值在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以开除学籍。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为作案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等帮助作案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经教育拒不交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经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确认为盗窃未遂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多次盗窃或者诈骗,经教育不改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应当赔偿损失,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应当赔偿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十条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本人未动手打人,但对打架负有一定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召集他人打架或者群殴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四)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工具者,未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斗殴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对受害者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

第十一条以各种方式参与或者组织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利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者变相赌博者,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经教育不改,多次组织或者参与赌博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收看、收听、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收看、收听各类淫秽物品者,一经发现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违反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者出租床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扰乱宿舍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宿舍内聚众打麻将,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后果者,除经济赔偿外,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批准,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次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公然诽谤、侮辱、谩骂或者威胁他人,造谣、诬陷他人者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三)学生在公共场合不顾影响,行为不得体的,经教育不改或者态度恶劣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等破坏学校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者,除责令其清理整洁或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餐厅、宿舍、餐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酗酒、起哄、大声吵闹、摔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者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者他人利益,给学校或者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七)因学习成绩评定、转学、就业、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八)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者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九)冒领、转让各种证件或者证明文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伪造各种证件、印章或者证明文件者(如私刻公章、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教师签名、伪造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毕业证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严重违犯社会风纪,给予以下处分:

1、调戏、侮辱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可以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不请假或者未经批准缺勤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教学缺勤的,按实际学时数计;实习、劳动、设计、军训等缺勤的,每天按六学时计。一学期内旷课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因旷课受到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因旷课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因旷课受到记过处分后,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旷课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又旷课累计达1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予以退学处理。

第十七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其他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三)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行为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屡次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多次受到较重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与非法传销或者其他非法经商活动经劝阻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参与非法社团活动、封建迷信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四条在校内非法进行宗教活动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处分程序、权限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权限:

(一)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做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

(二)情况复杂或者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提请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取证。调查完毕后将有关材料交学生所在学院,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分建议。

(三)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学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处。如所在学院提出的处理建议量度不当,学校可责成学院进行复核并下达最终处分决定。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主管校领导审核,经学校合法性审查后,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做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七条处分决定书以及处分决定告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公告。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八条违纪处分的管理

(一)除开除学籍以外,受到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限警告为6个月,严重警告、记过为9个月,留校察看为12个月。

(二)在处分期限内无违纪行为的,能够自行改正错误的,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在处分期限结束后,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经教育不改或者处分期间又有违纪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以延长处分期限。

(三)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应当具备下列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处分决定应以文件形式下发。

1、处分决定书。

2、解除处分材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违反校规校纪,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较轻,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伪造情节造成调查困难者;

(二)同时有多项违纪行为者;

(三)对检举人、揭发人、证人及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施行恐吓、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教唆、诱骗、胁迫他人违纪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参与违反校纪者;

(六)策划、煽动闹事,扰乱校园秩序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实施。原《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是不是感觉空气突然安静了

氛围非常严肃了

不要担心啦

相信国际语言学院的同学们

和小外一样

都是遵规守纪的好学生

编辑/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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