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到底说了

年8月24日,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参与者来说都是值得铭记的,因为在历时7个月之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出炉,坊间的各种猜测以及传闻,以及网贷平台的运营者们的揣摩都在该《办法》出台后变为了现实。而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讲稿,此次的《办法》在细节上都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比如明确禁止资产证券化、以及明确限制借款人借款额度等。

那么在《办法》中又添加了哪些能够决定行业走向的政策,又有哪些政策将带来行业的洗牌加剧呢?安徽互联网金融家为读者精心准备了一份解读,为了确保专业性术语简单易懂,安徽互联网金融家将用趣味性的方式去进行解读,以雍读者。

《办法》总体还是按照“基本法”《互联网金融健康指导意见》所明确的定义来,P2P网贷平台就是以撮合借贷业务、信息搜集、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为主要业务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想通过平台拓展其他类型的金融业务那就是死路一条。

而此外,《办法》再次强调了平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性质,并明确要求在工商管理的经营范围中体现出来。

网络经营许可证成为敲门砖

对于这一点,和此前银监会下发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指引(征求意见稿)》有相同的地方,即明确了网贷平台必须取得电信主管部门审批的网络经营许可证,而在此之前,网贷平台需要去地方金融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和登记,取得营业许可后方可申请网络经营许可证。

资产证券化业务被禁止,借款限额传闻成真

这一章明确了网贷平台的义务和职责,划出了十三条禁令,并且提出包括借款人借款限额在内的相关政策。相比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主要的改动部分也是在体现在这一章节。其中,此章的第十条是《办法》主要核心部分之一,明确划分了十三条“红线”,对比此前征求意见稿里的十二天“红线”增加了一条禁止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及相关业务的条例。

那么此次的正式版本的《办法》又做了哪些调整呢?首先,此前征求意见稿里的关联交易变成了正式版本里的“变相自融”,说法虽然不一致,但实际上扩大了监管外延,将包括关联交易在内的活动纳入到了监管之中。而这种有点模棱两可的说法可能是监管层面考虑到了今后的不确定性,互联网的爆炸式发展让监管层面给出了一个相对模糊的界定。

其次,直接发售或者代销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的行为都纳入了禁令之内,最直接的原因是,P2P网贷无牌经营代销银行理财产品是明显的违规行为,在资金存管制度尚未完全落实的情况下容易引发平台道德风险,即平台假借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之名,进行自融或非法集资,用于自身经营、投资或放贷行为。

第三,资产证券化类产品以及进行打包的债权资产转让都将被禁止,这点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类产品中包含了很多拆期限或者拆金额的资产,如果一旦发生逾期,将会导致流动性风险。而且,资产证券化类型的产品主要以大额为主,这与之后的借款限额的政策相悖。此外,禁止从事此类业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便是牌照,无牌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的事情网贷平台们不要再想了。

第四,将“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以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行为也纳入到了禁止清单中,此条的目的也是为了防范平台造成流动性风险,以及牌照等政策性问题。

本章的另外一个焦点便是第十七条,实行借款人借款限额,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标的金额以小额、分散为主,关于这点和在此之前的坊间的传闻并无二致。对于单一自然人借款以及法人、机构的借款都设立了上限额度。

这则条例的意思是,网贷平台们就按照小额、分散的借贷业务来经营,那些产品结构复杂的金融产品就不用碰了。

平台退出机制以引导为主,投资者应有风险承受能力

本章一个容易被遗忘的重点是平台的退出,第二十四条明文指出网贷平台应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发布公告终止业务,并单独通知投资人和借款人。而此前签订的借贷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应。该条例并不能防范平台跑路,只能引导平台以一种良性的方式退出,减少对行业的损害。

此外,本章明确提出应该对出借人设置分级管理,确保出借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动态调整出借额度。这点是为了确保投资者能够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匹配风险承受力,有多大的能力做多大的事,不盲目陷入投资陷阱。

监督机构仍然不明朗,行业协会职责首次确定

本章暂时明确了以中国银监会为制定监管政策的主体,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将协同地方政府进行监管。实际上,本条例依然没有明确一个真正的监管主体,监管政策仍然交由各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银监会实质上是政策意见上的指导机构,而并非主管部门。

此外,《办法》里首次明确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主要职能和作用,其首当其冲的作用便是自律和教育两大方向。颇为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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