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边境调节机制之来源与主要原则
年3月10日,欧盟议会投票通过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CBAM),计划于年开始对欧盟进口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详细计划预计将于年6月份提出。该机制是为了更好地解决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导致的“碳泄露”问题,即因欧盟对内部企业实施的碳排放控制措施导致欧盟企业出于规避监管和降低成本的目的而将生产转移到碳排放管制较低的地区,进而本应在欧盟内减少的碳排放在其他区域内被排放的情形。虽然该计划一经提出即遭到来自国际社会各界出于该机制可能违反WTO核心原则以及变相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反对意见,但仍有较大可能被实施。未来一旦落地,将对中国出口企业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决议内容,欧盟将对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具体方式进行论证,可能采取直接碳税方式或碳排放交易方式,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2]:
1.碳边境调节机制将覆盖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涵盖的所有进口产品和商品,包括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应涵盖电力部门和能源密集型工业部门,例如水泥、钢铁、铝、炼油、造纸、玻璃、化工和化肥;
2.碳边境调节机制需要以反映欧盟生产商支付的碳成本的方式收取进口的碳含量;
3.如采用直接碳税的调节方式,将针对来自气候政策宽松(如没有碳交易市场或没有碳税)国家特定产业进口产品设定碳价格,依据碳含量征税;进口的碳定价应涵盖直接和间接排放,因此还应考虑到国家特定的电网碳强度;
4.如采用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调节方式,进口商应从单独的配额池中购买配额给欧盟碳交易体系,其碳价与欧盟EUETS交易当日的碳价相对应;
5.碳边境调节机制应确保来自第三国的进口商对其产品的碳含量不收取两次费用等。
对我国行业可能产生影响目前,中国已成为欧盟的第一大贸易伙伴,即使在疫情笼罩下的年,中国出口欧盟商品也达到亿欧元[3]。其中,机电、纺织、疫情影响下的医疗用品等为出口较多产品,而属于高碳产业的化工、钢铁等产品亦占有一定比例。
如上述规则得以实施,无论采取直接碳税还是类似EUETS的碳排放交易机制,处于碳边境调节机制覆盖产业内的中国出口企业将受到冲击。
首先,我国发电产业以煤炭燃料为主,相比欧盟国家多样化与清洁化的发电结构(截止年底,欧盟清洁能源发电比例将近60%,其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自年起超过煤炭和核能成为最大的发电来源[4]),国内高能耗企业的碳足迹明显高于欧盟平均水平。以铝业为例,年,我国电解铝行业的单位排放强度是欧盟平均水平的3倍[5]。如严格遵守“进口欧盟的商品的价格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其含碳量”这一原则,那么机制实施对上述国内企业最直接的后果即为出口成本的明显上涨,以及对比欧盟内部产品而言竞争优势的显著减少。
其次,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恐难减缓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影响。我国早在年即开始碳排放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并于近期加快了碳排放交易权的立法工作,今年年初更是重磅推出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但依据现有生效文件,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目前仅涵盖电力行业中的发电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配额与交易,且完整的配套交易规则及监管层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完善。而另一边,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EUETS)于年正式运营,目前已经进入了第四实施阶段,覆盖能源产业、石油冶炼业、钢铁产业、化工产业、玻璃产业、陶瓷业、造纸业等多行业,同时受控气体除二氧化碳外,还包含例如电解铝行业产生的全氟化碳等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6]。如欧盟根据前述规则按照其标准,对来自国内的产品按照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未涵盖范围的部分征收所谓碳税或施加额外排放成本,则亦会对我国各类出口产品产生显著影响。
此外,我国碳交易价格明显低于欧盟碳市场价格的事实也可能触发欧盟对此施加额外费用。目前我国试点碳价格平均为4欧元左右,而欧盟价格则为30欧元左右[7]。对于欧盟内生产企业来说,其所付出或承担的碳成本显著高于国内生产企业。因此,为解决碳泄露问题,存在欧盟以中国碳成本较低为由对即使已经纳入国内碳市场交易部分的碳排放征收一定碳税的可能性。
如何应对?01国家层面我国应当对该制度予以重视,并就此与欧盟及世界贸易组织进行深层次沟通,尽力避免该制度成为欧盟实施违反WTO规则的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同时,就这一机制应当强调尊重各个国家碳排放权交易的现实情况、发展历史和进程,不适宜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该问题上一视同仁。
02立法与政策层面(1)尽快出台并推广市场交易规则,通过实践探索配额的合理性,在行业状况稳定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完善国内碳排放权交易的立法工作。
目前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处于筹备阶段,交易规则细节尚未完全披露,因此对于碳排放交易市场虽然讨论热度很高,但具体如何操作和实施仍较为模糊。此外,对于目前已经涉及的清单上企业的配额是否合理有效,在后续实践中仍有待观察。我们应当适当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制度的经验,在确保行业与经济稳定的前提下,适度扩大国内交易制度所涉及范围和行业,这也将极大促进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实现。
在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下,目前我国在碳排放交易领域仅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这一主要的部门规章,但该规定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