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宣贯公司员工培训教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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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开展好职工教育工作,提高公司职工的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根据《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员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海威公司全体职工。

第三条培训目的:努力培养一支思想好、技术精、作风正、纪律严、自强不息与企业发展和科技进步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公司职工教育培训以岗位培训、业务技能培训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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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机构职责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建立员工教育培训体系,实行一公局、公司、项目三级教育培训管理。

第六条公司成立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主任:总经理

副主任: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总工程师

成员:机关各部门负责人

第七条公司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在一公局总体培训计划指导下开展,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全公司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领导,研究布置全公司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员工教育培训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职工培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司根据企业的实际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复岗、待岗培训,对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上岗前的培训。

第九条公司负责编制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各项目部应积极完成公司下达的教育培训指标,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层次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管理知识、岗位技能、技术推广、操作技能、法纪等方面的教育和训练,把这类教育作为职工培训的重要内容,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综合素质。同时,各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各类职工培训统计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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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工作程序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项目应按照年初上报人力资源部培训计划组织培训。

第十一条员工教育培训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填报以下资料:

(1)公司机关各部门及各项目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下一年度培训计划(附件1)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

(2)各项目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年度培训总结及培训台帐资料整理后报人力资源部。

(二)员工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

(1)公司机关各部门根据年度培训计划提前一个月向人力资源部上报培训方案;

(2)人力资源部根据上报方案协助组织实施培训;

(3)各项目根据年度报批的培训计划实施培训。

(三)员工参加外部培训的申报程序

员工参加外部培训,要根据外部培训机构的通知,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参加学习。公司机关各部门员工参加外部培训,需要提供参加培训的有关材料(外部培训通知、员工培训申请报告),经部门领导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交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学习。各项目员工参加外部培训,由各项目负责审批。

(四)原则上当年没有列入培训计划的培训班不得举办,特殊原因需要在年度计划外举办培训班的,机关各部门和各项目必须提前填报培训申请并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五)实行员工教育培训登记制度。公司和各项目应建立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将学习情况和考核结果予以登记,作为使用、晋升的依据(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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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学时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统筹安排职工参加学习的时间,保证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一定学时的培训。技术工人分为高、中、初三级进行技术等级培训,联合当地劳动培训部门举办特殊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并颁发技术等级证书和上岗证书,各项目要保证技术工人培训时间和合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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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参加培训的管理

第十三条入学规定

(一)职工有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二)企业公派培训的人选必须是企业的骨干,工作成绩突出,有突出贡献,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人员。劳动模范、优秀青年技术干部、十佳青年、管理能手、巾帼建功标兵;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获局特等功、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人员;局级、公司级、预备级技术专业骨干等获得公司级以上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接受教育培训。

(三)对公司选派外出参加局内部举办的各类技术培训班、岗位培训班、岗位资格证书班,各项目要积极支持,严格按局要求选派合格人员并创造条件,确保准时参加学习。不得借工作离不开为由,不让其参加,不准选别人代替,不准选派非骨干或专业不对口,甚至无专业技术以及非岗位人员参加学习。

(四)凡因学习需占用一定工作时间者,必须事先由本人写申请,经部门或项目经理同意后,交人事部门审核,符合培训条件和要求、工作需要,专业对口,对企业生产、经营以及发展有利的,可以同意其申请,并呈报负责职工培训工作的公司领导审批,方可参加学习。未得到公司领导批准同意学习前,各部门不得为其出具任何证明。对擅自离岗学习者,按旷工或违反本单位规章制度处理,严重者解除劳动合同。

(五)参加由企业承担培训费的职工,学习前要先与企业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协议要明确培训内容、形式、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经济赔偿等。职工培训后为企业工作的期限为:

1、公派出国学习者,回国后应在本企业工作不少于十年;

2、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参加学历教育的,毕业后应在企业工作不少于八年;

3、参加时间超过一个月(含)岗位培训的职工,应在本企业工作不少于五年;

4、参加多次培训的人员,以协议中最后为企业工作时间为准,不合并计算。培训费用累计计算。

5、自费脱产学习(含自费留学)者,须要先办理辞职手续,并将工资行政关系和本人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人才中心。

第十四条学习期间的相关规定

(一)参加函授、自考、电大等半脱产学历、学位学习的人员,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或是工作时间满八年以上。学习期间发生的路费、差旅费由个人承担,教材费、学杂费、培训费等费用原则上按50%报销。公司领导参加学习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报销路费、差旅费、教材费、学杂费、培训费等费用。

(二)学习期间的工资发放规定:经领导批准参加脱产培训的人员,学习期限在半年以内的,派出单位应根据学习考勤发放岗薪工资、各种补贴及相关福利待遇(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学习期限超过半年的,只发岗薪工资中的预薪工资各种津贴和部分福利费。参加学历培训的人员(除公司领导外),按学习时间扣除工资和年终兑现奖。

第十五条学习费用的报销

(一)经领导批准参加培训的人员,学习期满,取得合格学业证书者,予以报销学习费用。未能取得合格证书者,不予以报销学习费用,并扣回已发的绩效工资。

(二)凡未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批并报人力资源部核准备案者,不准参加学习,私自参加社会办班学习者,一切学习费用由个人自理。

(三)凡经批准参加与本人工作有关的各类培训者,其旅途费、住宿费按财务规定报销。长期学习的(一年以上并含一年)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按火车票硬卧),短期学习的(一年以下)只报销一次往返路费(组织催回处理公务除外)。

(四)凡参加与本职工作不对口的各类学习,一律不报销培训费,并对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要按规定扣发岗薪工资和年终奖,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的,应先请假再学习,假期按事假处理。

(五)凡参加职称报考人员,一切费用由个人负担,公司不负责报销。

(六)凡申报评审职称及考评工人技师人员通过者,其评审费用可以由所在项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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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

第十六条由公司出资的培训,培训人员所取得的合格证书原件(毕业证除外)存放人力资源部,培训人员调离时按培训协议结清相关费用后,本人方可取走。

第十七条讲课费标准:讲课费标准不低于元/天,其中由公司人员授课,讲课费总额控制在元以下;由公司外部人员授课,讲课费总额控制在元以下;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市场行情酌情处理。讲课费由举办培训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教育的公司领导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造表发放。

第十八条公司鼓励提倡各项目举办各类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班,各项目举办培训班应将办班计划、参加学习的学员及办班总结上报人力资源部,对于各类专业技术业务培训班的主办者,每举办一期(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报主管教育的公司领导批准)可以视培训班的质量及培训期长短给予-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各种教育培训费用的报销由培训人员或培训部门凭相关票据、申请报告和有关合格证书复印件在所在项目报销,报销时由各项目人事专员签署证明。各项目要严格审核,建立职工教育培训台帐。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审计监察部将加强对教育经费开支的监督审查。对于违规报销的,一经查出,除了责成相关人员退回有关费用外,还将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可列入职工教育经费范围内开支费用有:学杂费、培训费、资料费、讲课费、证书费及培训有关的费用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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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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