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所出资国有文化企业: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关于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宣传部部务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年12月7日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
关于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所出资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工作,依法履行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文资中心)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宣发〔〕3号)、《关于深化市属国有文化企业改革的意见》(京政办发〔〕45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国资委〔〕10号)等相关文件,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文资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为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展战略和规划,是指国有文化企业为了自身长期生存与发展,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在分析外部环境、内部条件、发展现状及变化趋势基础上,对本企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发展定位、目标、任务和路径所做出的方向性、策略性计划和实施方案。
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全面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实现双效统一、制定经营计划、编制财务预算和配置资源的基本依据,也是制定企业负责人任期绩效考核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市文资中心负责指导国有文化企业开展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并对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内容、制定程序进行审核,对实施情况和动态调整进行监督。国有文化企业负责其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开展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有文化企业是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实施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体系,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确保规划编制经费、人员保障到位,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市文资中心备案。
第二章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
第六条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开展发展战略和规划研究编制,形成发展战略和规划草案,并听取市文资中心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需要,召开专家论证会,听取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专家等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意见和建议;
(三)依据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审议;
(四)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经审定后,报市文资中心审核。
第七条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目标要求:
(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促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
(二)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正确处理文化的意识形态属性与市场属性的关系;
(三)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确保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四)坚持深化改革,建立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生产导向,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
(六)坚持突出文化主业,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实施品牌化、特色化发展,不断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七)符合国有文化资本布局结构优化调整方向,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资源整合和协同发展。
第八条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五年战略规划和三年滚动规划,企业应根据五年战略规划、三年滚动规划所确定的目标、任务、路径等要素,进行年度分解,制定年度目标和具体执行计划。原则上,国有文化企业战略和规划的编制时间、实施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一致,期间应进行规划实施评估,并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适时动态调整。
五年战略规划应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要战略部署,结合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及企业自身发展实际,明确企业的总体战略、发展目标、重大任务、实施路径。
国有文化企业应根据五年战略规划制定三年滚动规划,明确前三年的详细目标和实施计划。第一年底可根据本年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对后两年目标和计划进行微调,第三年底制定新的后两年详细目标和实施计划。
第九条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内容,一般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一)发展基础:包括企业社会效益情况、基本经营情况、组织体系、业务构成、所处阶段、存在问题、优劣势分析等;
(二)发展环境:包括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文化产业趋势、文化产业政策、文化市场体系、机遇挑战分析等;
(三)战略定位:包括使命、愿景、价值观、功能定位、发展思路、战略布局等;
(四)战略任务:包括内容创作、重大项目、品牌建设、业务整合、产业融合与地域协同发展、文化科技创新及新型文化业态推进等;
(五)目标体系:包括社会效益目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经济效益目标,以及产权结构调整、投资及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等目标;
(六)实施计划及保障:包括规划实施的阶段计划、资源配置、可行性分析和保障措施等;
(七)企业认为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国有文化企业在制订发展战略规划时,可参照市文资中心编制的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大纲,根据不同细分行业、不同类型企业特性、不同发展阶段及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完善。
第十条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企业实际,具备较强实操性,便于落地实施,从而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为加快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章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
第十一条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程序:
(一)企业原则上应在规划期开始前3个月内报送发展战略和规划文本、编制说明、企业决策机构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二)市文资中心按照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报审稿进行论证、审核,并在规定时间(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企业;其中,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核,或者需要与相关规划衔接、委托咨询评估、进行专家论证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三)经市文资中心审核需进一步修订的,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对规划进行修订完善。经市文资中心审核通过的企业规划文本,由市文资中心报市委宣传部审定。
第十二条市文资中心对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要求;围绕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整体战略部署,着力突出文化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党建引领,完善公司治理和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符合国有文化资本布局调整优化方向,推进产业资源整合和主营业务发展,实现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决策程序科学、民主,所报材料真实可靠、合法合规。
第四章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与评估
第十三条经审核通过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是国有文化企业在规划期内经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一经审定,应严格执行落实。
第十四条对于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实施效果与进度,应分阶段予以对比评估。
(一)每年年底,国有文化企业应当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年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对比评估,并将本年度评估报告和下年度计划报市文资中心备案。
(二)规划中期,国有文化企业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市文资中心对各企业中期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统一呈报市委宣传部。各企业根据审定后的中期评估报告对后期发展战略和规划进行相应调整。
(三)规划末期,国有文化企业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末期评估报告。市文资中心对各企业末期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后统一呈报市委宣传部。末期评估报告是企业下一个规划期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市文资中心应加强对国有文化企业规划期内社会效益目标和经济效益目标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和评估,及时提出改进或调整意见,引导企业坚持生产经营导向、优化资本布局结构、规避运营管理风险,实现国有文化资产保值增值。
第十六条市文资中心将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目标和实施情况,纳入对各企业监管和负责人绩效考核,与企业负责人薪酬挂钩。
第五章发展战略和规划的调整
第十七条发展战略和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技术进步、行业状况、企业重组以及其他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需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涉及以下重大调整的,须履行报审程序:
(一)中长期总体目标调整;
(二)主营业务调整;
(三)重大项目规划调整;
(四)重大资本布局调整。
第十九条国有文化企业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重大调整进行论证、审议,形成动态调整报审稿,经董事会或决策机构签批后,报送市文资中心审核。
第二十条市文资中心按照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文化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动态调整报审稿进行论证、审核,并在规定时间(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国有文化企业。
第二十一条国有文化企业应当根据市文资中心的审核意见,对发展战略和规划动态调整报审稿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动态调整报审稿文本由市文资中心审定后报市委宣传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市文资中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市有关单位履行出资人职责委托市文资中心管理的市属文化企事业单位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编制、实施与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文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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