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言建工建筑施工企业印章管理的风险防

本文作者/王佩瑶田小雨

前言

印章作为企业身份和权利的证明,是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工具,关系着企业良性运转的成功与否。建筑施工企业印章种类繁多,不对印章的使用权限进行严格把控会导致使用混乱,从而给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法律责任,而建筑施工企业作为低利润企业,一旦有诉讼产生,会给企业造成大量经济负担,不利于企业的良好运行和盈利。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日常的经营工作中注意对用印权限严格把控,不给权利滥用留下滋生的空隙。

一、合理限制印章权限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部印章、部门印章的使用管理,限定其用途和使用审批程序,严格按公司行政公章的使用程序要求各级印章保管和使用单位。承包人发包人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对公章的使用权限进行约定,对印章的权限进行限制,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变更的只能盖“公章”。

此外,应当在《内部承包协议》中限制具体负责人的权限,在进行借贷、材料买卖、租赁合同签订时,必须以公章为准,即:项目部专用章和资料专用章不能用于对外借款和材料买卖合同,机械租赁合同。项目部印章和部门印章要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对外签订合同,不能在对外承诺、证明等材料上使用,并在印章中刻制上述字样。必要时要将使用权限通知业主、原材料供应商、设备租赁商等利益相关方,建议以书面形式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通知,以便于在诉讼中举证。若通知后,对方仍然与持有项目专用章的人员签订合同,则企业不予认可,并不须承担责任;未通知相关利益方且用项目部专用章签订合同的,企业需要承担责任,但能在内部进行追偿。

其次,项目部要指定印章用印和保管人,建立使用台账并详细登记用印事项和用印人。不在项目印章权限范围内,或确需企业加盖印章的待审批签认的资料,均由企业对口业务部门统一严格审核并签署相应意见,最终审核人员(领导)确认后才可加盖印章,以此来最大限度地规避资金及法律风险。

二、以“项目部名义”借款的案例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陈晓兵与国本建设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申字第1号再审判决中认为:“关于国本公司、中太公司是否应对眭双红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问题。诉争《借款协议》是由出借人陈晓兵与借款人眭双红、徐鹏签订,协议落款处借款人栏由眭双红、徐鹏签字并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具有特定用途,仅用于开工报告、设计图纸会审记录等有关工程项目的资料上。尽管诉争借款用于涉案工程,但借款合同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关系,实际施工人对外借款不是对涉案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借款协议》也不属于工程项目资料,故在《借款协议》上加盖中太公司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超越了该公章的使用范围,在未经中太公司追认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借款协议》是中太公司的意思表示。再结合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未参与《借款协议》的签订、协议上未加盖国本公司公章以及出借人陈晓兵对眭双红、徐鹏借用国本公司和中太公司的资质施工是明知的事实,应认定诉争借款是眭双红、徐鹏的个人债务,陈晓兵要求中太公司和国本公司对诉争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缺乏依据。江苏高院意见不属于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且本案也不属于该意见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陈晓兵援引上述意见主张本案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不予支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加盖了项目部专用章,且将借款款项打入了公户或将款项用于该建设工程项目,则公司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即:注意合同签订的主体、借款用途和款项打入的账户,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例如“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董德良、孙涛、燕宇、董侠、丁海东借款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皖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年12月28日丁海东退出亳州市古地下运兵道改造工程项目时,在陕西三建的见证下,三方曾签订一份交接确认单,记载了丁海东投入亳州市古地下运兵道改造工程项目工程款万元。该交接确认单由三方签字确认,见证方由陕西三建工作人员签名,能够证明该工程项目在交接之前是由丁海东以陕西三建的名义负责施工,其所借款项系为该工程项目,丁海东是在履行职务行为。现陕西三建上诉提出丁海东不是项目负责人,与其工作人员签字的交接确认单相矛盾。至于丁海东前期施工的工程款到底是多少与本案借款纠纷无关,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并据此维持了陕西三建承担还款责任的一审判决。

此外,还需要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必须设置明确的印章管理制度,尤其是对项目部专用章和资料专用章的权限进行明确,否则一旦出现纠纷,将难以举证证明印章使用权限范围,会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

例如“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湘东特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法民申号判决书中认为:“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借款协议》虽加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但是《收据》加盖项目部财务专用章,表明项目部已经收到借款。中建七局公司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不明确,不足以对抗善意相对人。中建七局公司主张其项目部资料专用章、财务专用章不能代表公司行为,不能使合同产生效力系众所周知的事实,依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中建七局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项目部各印章的使用范围,因此不足以证明万元系个人债务”,并无不当”。

三、明确授权并推行保证金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明确授权与排除授权相结合。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限定项目经理的职责权限,在此基础上明确印章的使用权限、范围,并排除无权决定的事宜。此外,还可以引入保证金制度,要求建设施工主要管理人员及敏感岗位人员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对其管理行为进行约束。企业还可以要求印章管理岗位人员要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印章管理岗位的法律风险防控职责;同时,要加强对印章管理岗位人员法律风险防范的教育,使其认识到印章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不断提高印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四、注重印章使用审批流程,慎用公司管理人员以规避表见代理行为

各类印章在交付之前的工作应当严格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办理审批、刻制、备案等工作,并指定专人办理,同时指派监督人,杜绝别有用心的人在印章移交前在空白纸张上盖章并留存。明确印章审批层级;建立印章刻制及使用台帐,加强印章登记检查;保管人签订印章保管承诺书,责任明确到人,项目经理和保管人双责。申请盖章手续不完备的情况下,负责盖章的人员具有拒绝权。重点需要注意管理人员未经审批使用印章导致的表见代理行为,会使企业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最高法民申号游斌琼与福建省万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炎金等民间借贷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关于万翔公司应否对翁炎金以其名义作出的担保行为承担责任的问题。经查明,翁炎金在借条、协议书、借款担保协议书上加盖万翔公司印章时系该公司的董事长,但并非公司法定代表人。故二审判决依据《合同法》第五十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认定翁炎金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万翔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合同义务,应当判断翁炎金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根据上述规定,构成表见代理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代理人表现出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二是相对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且善意无过失。虽然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但从实践情况看,在公司设有董事长的情况下,由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况是普遍现象。并且,董事长虽不一定同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其相较于公司其他管理人员显然享有更大的权力,故其对外实施的行为更能引起交易相对人的合理信赖。同时,翁炎金还是万翔公司的股东,且在签订涉案担保合同时持有万翔公司的公章,尽管刑事判决已经认定该公章为翁炎金私刻,但结合翁炎金在万翔公司所任特殊职务以及股东身份等权利外观,已经足以让交易相对人游斌琼产生合理信赖,让其负有对公章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的义务,对于相对人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综上,本院认为,翁炎金的行为已构成表见代理,万翔公司应对翁炎金的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万翔公司关于翁炎金并非万翔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存在私刻公章行为,故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等主张不能成立。由于翁炎金提交的武平县人民检察院武检公诉刑诉[]49号起诉书和武平县人民法院()闽刑初54号刑事判决等证据并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关于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

五、法定代表人在企业中的权限地位

虽然未加盖公章,但是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权限限制条款,对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

()辽09民终号判决书,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本案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本案天龙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华忠以天龙公司的名义与被上诉人殷利新订立《抵押合同》,赵华忠在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以上诉人天龙公司名下位于四合镇东娃子村阜权证细河区字第-号的房屋及阜新国用字第号土地(面积平方米)对借款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该保证合同内容约定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相对人殷利新基于上述客观事实有正当理由相信赵华忠正常行使代表权,没有超越代表权限,故应认定赵华忠代表天龙公司签订该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该抵押合同成立且依法有效。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限制印章权限,尤其是对涉及权利义务变更的文件,必须要求加盖“公章”,防止印章滥用造成不必要的风险;此外还需要对具体负责人的权限进行限制,防止其利用权利谋求私利。同时还应当建立明确的印章管理制度,并推行保证金制度,对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权利滥用的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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