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医院全体患者及医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范围
医院就诊患者、医院工作人员。
3.依据
本制度依据《中共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
4.内容
4.1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4.1.1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份,由医院治安保卫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各单位实施。医院各单位应自觉维护本单位的治安秩序,保障安全。
4.1.2医院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医院资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4.1.3医院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的措施,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4.1.3.1经常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
4.1.3.2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租借工作区房屋供临时工作人员居住。
4.1.3.3各单位的值班人员,在完成业务工作的同时,必须时刻注意本单位的安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告保卫处。
4.1.3.4各临床科室应对本科室住院病员进行住院期间防火、防盗制度等宣传。
4.1.3.5各单位保管使用的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及毒麻药品、放射性元素,应落实专人、专柜保管。
4.1.3.6存放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毒麻药品或放射性物质的房间应加固门窗,专人保管钥匙。
4.1.3.7各单位在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时,应立即向保卫处或“”报警,并保护好案发现场。
4.1.3.8及时调解、沟通本单位职工参与的医疗和民事纠纷,化解各类矛盾,维护本单位正常的就医秩序。
4.1.3.9各单位责任人应教育职工正确使用计算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医院声誉或危害国家安全的任何信息。
4.1.3.10医院重点要害单位、涉密单位、重要岗位,一律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
4.1.3.11认真贯彻落实《医院消防管理规定》,落实本单位防火工作。
4.2医院保卫处的主要职责
4.2.1监医院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
4.2.2检查各单位治安消防保卫工作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对发现的治安消防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4.2.3制定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并组织全院职工进行必要的演练。
4.2.4适时向各单位通报治安情况,组织各单位实施有针对性的安全防范措施。
4.2.5维护院区正常的就医秩序、停车场安全运营及各类车辆的停放管理。
4.2.6调解院内职工间的民事纠纷;协助地方公安机关查处发生在院内的各种治安、刑事案件。
4.2.7加强对重点要害部门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制度、安全应急预案;财务、收费处等部门,贵重物品使用、保管、存储、运输,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的部门(药剂科、检验科、放疗科、影像科、手术室、重症监护室)应当作为重点部门管理。
4.2.8医院各部(处)、科室正常的工作秩序。
4.2.9对本院职工在工作区内,因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而求助的,应积极实施保护措施。
4.3对执行本制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医院予以表彰或奖励。
4.4对违反本制度,忽视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责任人,由医院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5.定义
医院治医院保卫处,本规医院各部、科。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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