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实施后4S店所面临的

[导读]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已经将近两周了,作为经销商究竟该如何应对这个新规呢?看完这篇文章您就知道了。

文/MRSxiaomei

政策解读

年4月5日,商务部公布了《汽车销售管理办法》,新办法自年7月1日开始实施,自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共三十七条:

新《办法》的核心是推动汽车流通领域的变革,强化市场规范运行。

业务影响检讨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现状检讨与预判:

旧办法没有明确处罚项和措施,新办法下当地商务部门可到店检查,根据新规进行罚款。

对应调整:

逐条自查,对应完善。

明示价格和服务标准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现状检讨与预判:

销售报价基本以销售顾问文件夹中报价单为主,未在展厅中全部明示产品和服务费用,当地工商检查可依照新规处罚3万元

对应调整:

1、按照办法要求在展厅公示产品指导价和相关服务价格

2、本部提供销售价格公示模板

捆绑销售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现状检讨与预判:

特约店精品车、打包车销售、水平业务捆绑销售等涉嫌与新办法冲突。

对应调整:

打包车、精品车等作为销售产品多项选择之一提供给消费者,另在水平业务销售过程中注意规避捆绑或强行推销。

合格证问题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

(一)国产汽车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

(二)使用国产底盘改装汽车的机动车底盘出厂合格证;(三)进口汽车的货物进口证明和进口机动车检验证明等材料;(四)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五)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六)产品保修、维修保养手册;(七)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凭证。

现状检讨与预判:

1、合格证和车辆一致性证书随车到店,4~7项随物流板车到店;

2、部分特约店因资金问题,无法将合格证同车交给客户,需督促特约店改善。

对应调整:

交付时按照要求交付相关文件,或向客户做好解释说明。

客户投诉制度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现状检讨与预判:

目前特约店均有健全的消费者投诉制度,有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投诉渠道在保修手册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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