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劳动法谈谈企业规章制度民主程序的

来源: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引言

民主程序,指为民主制度的实行预先规定所应经过的途径或步骤。民主程序在现代社会的应用非常广泛,劳动法对企业规章制度履行民主程序的要求就是其中之一。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该条款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过民主程序,以及民主程序的适用范围、具体途径与步骤等。但该法律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显露出很多令企业十分疑惑的问题,尤其是:“没有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是否可以作为惩处员工的有效制度依据?”

实际上,各地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裁判观点并不一致。这给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带来了极大挑战和法律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陷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法律风险中。针对这种现状,本文特选取北京、上海、深圳三地近三年比较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例进行分析解读,探讨在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问题上,用人单位应当注意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案例一

某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佟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雇的规章制度依据为《德才兼备,打造良好的紫荆花文化》及其附件《员工亲属及关联业务关系申报表》。后员工不服,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规定:“……2.员工本人或亲属与紫荆花或叶氏其他子集团或子公司有业务关系的,包括但不限于经销、服务、供货、租赁等,即使价格较市场便宜,亦为禁止之列。为此,年以前合理存在的业务关系,必须在年3月31日前予以申报,经所属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提供集团检阅,并尽快于合理时间内终止,逾期未申报的,则被视为禁止;年以后此类业务关系一律禁止。3.以上申报(包括应申报而未申报的),如日后发现任何员工违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从严处理……”

该案经审理后,二审法院提出《德才兼备,打造良好的紫荆花文化》中规定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但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经过了民主程序,因此认为公司与佟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构成违法解除,公司依法应支付佟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作者评析:公司运营管理的规章制度中若含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该条款也应当经过民主程序。

上述案例中企业没有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对民主程序的适用范围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对应当经过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范进行了列举。案例中的规章制度虽然不属于针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方面的专门规定,但其中对于违反“利益冲突”将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被解雇的规定则属于其他“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依法应当经过民主程序。用人单位容易忽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中“等”的内容规定。但此类法律规定因为具有较大不确定性,容易出现理解错误或与裁判口径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因此产生的法律风险屡见不鲜,所以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更应当被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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