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水泥战略采购管理实施

中铁四局集团工程项目水泥战略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战略采购是指局根据战略发展需要,通过与行业领先或对市场有重要影响力的供应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供需双方互惠互赢、提高核心竞争力的一种高层次、高效率采购方式。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

第三条水泥战略采购由局组织开展,在全局范围内资源可覆盖惠及的工程项目分步实施,业主单位另有要求和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局工管中心负责建立与完善管理制度和机制,推进、协调及监督水泥战略采购工作。

第五条受局委托,中铁四局集团物资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局物资公司)为局水泥战略采购的实施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签订或协助局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与战略供应商建立长效合作关系与机制;

(二)落实资源状况,制订实施方案,牵头组织具体项目合作洽谈,签订供货合同并执行;

(三)组织采购供应与结算付款等工作,协调解决供应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各生产性子分公司、局工程指挥部物机(资)部水泥战略采购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接、联系局物资公司与项目经理部,参与制订实施方案,推进实施本单位战略采购工作;

(二)落实项目需求,参与供货合同签订;

(三)协调解决水泥战略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含项目分部)物机部水泥战略采购管理职责:

(一)负责水泥资源和运输市场调查,提报需求总计划;

(二)参与洽谈供货合同,并签订和执行供货合同;

(三)负责提报进料计划,做好水泥验收、盘点、结算等现场管理工作。

(四)协调解决水泥战略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实施准则

第八条实施战略采购的前提条件:

(一)战略供应商水泥质量满足施工材料质量要求;

(二)战略供应商水泥价格相比市场调查价格,相比同区域、同档次、运距相当情况下市场成交价格具备优势;

(三)战略供应商提供水泥生产供应运输一体化服务。

第九条具备了实施前提条件,单体工程项目连续2年工期内水泥需求总量达到5万吨的,该项目水泥实施战略采购。

第十条具备了实施前提条件,战略供应商在区域内具有明显价格、货源、物流优势的,区域内各项目水泥实行战略采购。

第十一条按规定招标后无供应商供应,或招标水泥合同履行完毕,在具备实施前提条件的情况下,该项目水泥实施战略采购。

第四章实施模式

全局水泥战略采购实施模式分为直接供应、投标代理、战略采购与招标采购并行三种模式。

第十二条直接供应模式

在项目需求明确后,战略供应商质量保证、生产能力、运距等具备优势的情况下,局物资公司与战略供应商或其水泥厂家签定采购合同,局物资公司与项目经理部或工地材料厂签定供货合同,局物资公司据此组织采购供应。

第十三条投标代理模式

业主单位要求公开招标采购的,局物资公司代理战略供应商产品参与投标,若中标,局物资公司以中标人名义与项目经理部或工地材料厂签定供货合同,中标人据此组织供应。

第十四条战略采购与招标采购并行模式

(一)项目水泥需求量较大,或工程所处多个地区,战略供应商供应保障、运距与价格优势难以覆盖惠及全部项目,则采取战略采购与招标采购并行的模式,并力求以战略采购为主,以相互促进提升,降低采购成本。

(二)生产性子分公司或局工程指挥部应结合市场行情、项目经理部自愿原则及水泥运距等情况,综合评估保供能力、质量保证能力、价格优势等因素,统筹确定实施战略采购的混凝土搅拌站和项目工点。

(三)供货合同签定主体和履行主体同上。

第四章定价原则

第十五条直接供应模式定价原则:

(一)局物资公司依据战略合作协议,牵头组织生产性子分公司、局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物资部门、工地材料厂共同与战略供应商洽谈,力争获取最优惠价格。

(二)最优惠价格取得的价格优势全部让利于项目。

(三)局物资公司开展战略采购发生的管理费用按照行业10元/吨的惯例标准,结合战略采购降低成本的实效收取,具体由局物资公司与生产性子分公司或局工程指挥部商定。

(四)局物资公司对项目供应结算价=出厂价+运费+局物资公司战略采购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代理模式定价原则:

局物资公司参与投标中标,中标价为局物资公司对项目的供应结算价格,局物资公司不再收取战略采购管理费用。

局物资公司对项目供应结算价=中标出厂价+中标运费。

第十七条战略采购与招标采购并行模式定价原则:

(一)局物资公司战略采购对项目供应结算价格=出厂价+运费+局物资公司战略采购管理费用。

(二)招标采购对项目供应结算价格=中标出厂价+中标运费。

(三)同等结算付款条件、同档次水泥及运距相当的情况下,局物资公司战略采购对项目供应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调查价格,不得高于招标价格。

第十八条定价机制:

水泥出厂价以基准期、供应期中国水泥网价格,或数字水泥网价格,或当地政府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为比较进行调整,运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保持不变。

第五章实施流程

第十九条局物资公司业务部门应掌握战略供应商各生产厂名称、地点、生产能力与工艺、物流方式、价格标准等信息,并将信息整理汇总,报经分管公司领导审核签字、单位盖章后上报局工管中心。工管中心及时公布战略供应商信息。

第二十条各生产性子分公司和局工程指挥部根据战略供应商信息,结合项目实际,开展水泥战略采购市场调查工作,初步掌握战略采购的可行性。

第二十一条水泥战略采购具备可行性后,生产性子分公司和局工程指挥部作为发起人,在项目中标后30日内向局物资公司业务部门提交水泥市场调查报告(含项目概况和水泥需求情况)。

第二十二条局物资公司业务部门在收到项目水泥市场调查报告7日内组织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生产性子分公司和局工程指挥部物资人员、项目经理部物资人员与战略供应商对接,深入洽谈供货事宜,核实完善市场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按照共同洽谈成果与战略供应商或其生产厂签订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签定后,项目部物资部门每月20日前向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提交下月物资申请计划。

第二十四条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应根据项目经理部月度计划,制定供应保障方案,做好供需衔接和现场服务工作。当出现资源不足、运输受阻等情况时,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应调整供应方案,并及时与项目经理部物机部联系沟通。

第二十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物机部负责水泥进场验收工作,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根据项目部需要提供质量检验报告等技术证件。

第六章结算付款

第二十六条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或工地材料厂(以下统称用料单位)的结算周期为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

第二十七条供货合同结算付款条件原则上按如下设定:

供应期内物资到货并完成验收检验工作后,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按用料单位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结算。用料单位在收到发票后次月20日前支付供应期所供合格物资70%货款;剩余25%的货款在该批物资交验合格后3个月内无息支付;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该批物资交验合格后6个月内无息支付,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支付方式:现款支付。

若用料单位存在个性化的结算付款条件,可与局物资公司协商确定。

第二十八条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和用料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和时间对供应的水泥数量、价格、金额等进行签认,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应及时向用料单位开具发票,发票形式应在供货合同中予以明确。用料单位收到发票后应及时入账,并按月核对确认往来账单。

第三十条用料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局物资公司销售分公司支付货款。若用料单位采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贴息费用。贴息费用由用料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若用料单位延期付款,局物资公司将通过局内部银行向生产性子分公司或局工程指挥部托收款项,或启用“资金池”资金,以确保战略采购正常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确有原因未能实行战略采购的,生产性子分公司物资部门应事先向局工管中心报备经单位分管领导签字确认的书面原因说明。

第三十三条局物资公司业务部门每月底向局工管中心上报实施水泥战略采购的项目、合同签订、供应与成效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局工管中心负责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局现行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若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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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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