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
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有关政策要求,维护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营造良好工作氛围,规范公司考勤制度,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和休息休假权益,结合山东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所属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员工和劳务派遣制员工。
第二章考勤管理
第三条工作时间
(一)公司实行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的工时制度。
(二)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工作不容间断或日工作超过8小时的岗位,如:机房值班、营业等岗位,应通过合理排班,使员工工作时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条考勤管理
(一)考勤管理工作由各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各部门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员工担任考勤员,认真记录部门员工考勤,每月月末将考勤数据报送人力资源部。考勤结果将作为员工工资和绩效奖金的发放依据。
(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员工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庇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扣发部门负责人月度绩效奖金的10%。
(三)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四)员工如违反劳动纪律,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迟到早退:在规定上班时间后到岗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为早退。迟到与早退以“次”为计算单位。迟到或早退者扣发当日绩效奖金。
2、旷工:凡无故不出勤、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擅自离岗达1小时以上者,均以旷工论处。旷工在4小时以内,按旷工半日处理;超过4小时,按旷工1日处理。旷工半日者,扣发月度绩效奖金的50%;旷工1日者,扣发月度全部绩效奖金。旷工期间按天数扣减当月固定薪资,不足1天按照1天计算。
第三章假期管理
第五条员工假期包括全体和部分公民节假日、事假、病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探亲假和年休假等,星期六、星期日为休息日。
第六条节假日
(一)全体公民节假日: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每年具体放假时间安排为准。
(二)部分公民节假日:国际劳动妇女节(女性员工放假半天)、五四青年节(35周岁以下的员工放假半天)及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部分公民节假日。部分公民节假日适逢休息日不补假。
第七条事假
(一)员工因个人原因或紧急情况,可以申请事假。
(二)员工请事假按照实际占用工作天数扣减固定薪资和月度绩效奖金。原则上每次事假不超过3天。
(三)事假期间适逢休息日、节假日予以剔除。
第八条病假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请病假,需医院开具的假条、诊断病历等相关医疗证明,并报所在部门领导批准。
(二)员工请病假按实际占用工作天数扣减月度绩效奖金。病假累计超过30天发放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按照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自病假开始之日起累计计算。
(四)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停工医疗累计超过三十天(含三十天)不超过一百八十天的,由企业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一百八十天的,停发病假工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以上标准如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进行发放。
(五)员工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公司安排调整到其他岗位;仍不能从事调整后工作岗位的,由市级及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情况,按照国家《劳动法》、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六)员工因工负伤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七)连续病假适逢休息日、节假日不予剔除。
(八)如有虚假病假,一经查实,按照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处理,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婚假
(一)员工结婚凭结婚证书给予3天婚假。
(二)原则上婚假须在员工办理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休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三)婚假期间不扣减固定薪资和月度绩效奖金。
(四)婚假期间适逢休息日不予剔除,节假日予以剔除。
第十条产假
(一)女员工生育享受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含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性员工流产,应提医院的诊断证明。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三)产假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固定薪资时由单位补齐差额。
(四)产假期间适逢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予剔除。
(五)男性员工在其配偶产假期间,可享受7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期间正常发放固定薪资和月度绩效奖金。护理假期间适逢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予剔除。
(六)哺乳期的女员工,每天在劳动时间内给予1小时哺乳时间(不含往返路程时间),按正常出勤对待。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日增加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假自婴儿出生至满一周岁止。
第十一条丧假
(一)公司员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及岳父母、公婆死亡时,可给丧假3天,如需续假按事假对待。丧假在亲属去世日一个月内有效。
(二)如员工需赴外地办理丧事,可根据往返路程所需时间另外核给路程假,省内路程假来回最多不超过1天,省外路程假来回最多不超过2天。
(三)丧假和路程假期间不扣减固定薪资和月度绩效奖金。
(四)丧假期间适逢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予剔除。
第十二条探亲假
(一)享受条件:与配偶或父母(包括法律认可的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分居两地,而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
(二)凡进公司工作满一年并符合享受探亲待遇的员工,经各单位人力资源部核实后应根据工作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三)已婚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自愿二年一次的,假期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自结婚之日起,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四)探亲假期间只发固定薪资。
(五)探亲假期适逢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予剔除。
第十三条年休假
(一)员工可按工作年限长短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每年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每年年休假10天;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每年年休假15天。
(二)年休假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跨年使用。年休假可连续或分次使用,分次使用原则上不超过三次。可按员工意愿冲抵员工本年度内病假、事假天数。
(三)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公司组织的疗休养,且疗休养时间超过当年应休假天数的(不足部分可予以补足);
2、参加由公司安排的全脱产带薪学习(含出国考察),其全年累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各单位应做好员工年休假各项安排工作。年初制定年休假计划,征求员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员工年休假。原则上不以发放补偿形式取代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号)支付年休假工资补偿。公司依据工作需要已安排员工休年休假而员工答复不休假的,按员工自动放弃当年年休假处理,不再予以补偿。
(五)年休假期间固定薪资、月度绩效奖金正常发放。
(六)年休假适逢休息日、节假日的,予以剔除。
第十四条请(休)假手续
(一)员工请(休)假需履行请(休)假手续,填写《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员工请(休)假单》,并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因突发性疾病或意外事故无法亲自或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委托他人代办。所有请(休)假单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存档,并据此计算员工工资奖金。
(二)一般员工请假,需经部门领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三)地市公司、直属单位部门副职、县(市)公司副职请假,经本部门(本县公司)正职同意后,报各单位分管领导批准,报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地市公司、直属单位部门正职、县(市)公司正职请假,报各单位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报各单位人力资源部备案。
(五)省公司机关部门副职和地市公司、直属单位副职请假,经本部门(本单位)正职领导同意后,报省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省公司机关部门正职和地市公司、直属单位正职请假,报省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并报省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七)未经批准擅离岗位、擅自延长假期以及欺骗组织、捏造请假理由,伪造、涂改请(休)假单,经查实一律作旷工处理,并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分办法》给予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员工各类请(休)假事宜,建立员工请(休)假备查簿,认真做好审批、备案和统计工作,人力资源部及工会应对各类请(休)假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省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山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勤及假期管理暂行规定》(山东移动[]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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