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接受委托,为某公司起草《合同管理办法》在起草过程中,法律顾问针对该公司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有几个问越需要公司负责人予以明确,于是出具本意见。
法律顾问接受贵公司委托,在经营部提供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为贵公司起草了《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稿。在经过有关部门讨论,起草第二稿的过程中,法律顾问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管理办法适用的范围
从法律性质上讲,合同一般可分为:与单位和个人签订的有关民事交往的民事合同(包括经济合同和一般民事合同);与行政单位签订的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合同,如与治安管理部门签订的治安合同,与环保部门签订的环保合同等;与劳动者签订的的有关劳动管理事项的劳动合同;公司内部签订的有关内部管理、内部经营指标的内部管理合同,包括公司与上级单位签订的任务指标完成合同,公司与公司签订的部门指标完成合同等。
我国《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民事合同,不包括其他合同。考虑到《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以及民事合同与其他合同在管理、责任等方面的差异,法律顾问起草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也计划局限在民事合同范围内。
二、授权管理
关于授权管理,从法律上讲,法定代表人个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能够代表公司直接签订合同,无需公司盖章。但我国在签订合同方面重视盖章,轻视个人签字。所以现实中,各单位签订合同一般都要盖公章,至于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是否签字,大都不很在意,法律意义上的授权制度在对外合同签订方面几乎起不到作用。贵公司也是这种情况,贵公司对外签订合同都要求盖公章,同时还要根据内部授权权限,由被授权人在合同上签字。
因此贵公司所谓的授权签订合同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授权。至多是单位内部管理、内部职权划分的一种手段。法律顾问起草的管理办法也适应了这一现实要求。
关于授权操作程序,从法律顾问了解的情况看,贵公司目前授权是由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权给有关人员。这一操作方式的缺点是董事长不参与经营。但还得审查合同的签订。总经理负责经营,却可能对合同签订情况不甚了解。对此,法律顾问考虑公司是否可以采取授权与转授权的方式,改变一下目前的这种操作方式,即:
1.对签约对方要求公司出示、提供授权书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授权,避免转授权带来的麻烦,或造成有的单位不理解、不接受转授权书。如向招标单位提供的授权书等。至于审批程序仍按公司原操作程序进行。
2.对其他授权,即授权仅起内部职责划分作用的授权,可由法定代表人一次性授权给总经理,总经理再根据工作需要转授权给其他人。或者重大合同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给总经理签字。其他非重大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给总经理,总经理再予以转授权。
三、合同管理部门
贵公司计划将合同管理部门分为三级,即:第一级,企划部负责对公司全部合同的总体管理;第二级,计划经营部负责对生产经营合同的日常管理,企划部负责对辅助业务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进行日常管理;第三级,合同具体承办部门。法律顾问目前起草的管理办法也是本着此原则进行的。
这样操作涉及到一个问题,即公章管理。目前公司有两个合同专用章(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公章在签订合同效力方面与合同专用章一样。但公司既然有两枚合同专用章,最好用这两枚专用章签订经济民事合同.行政公章用于签订劳动合同、处理行政事务等方面事务,为此,计划经营部提出,为了方便两地办公,建议把“合同专用章”放到总部之外的另一个办公地点;“合同专用章(二)”放到计划经营部。这样操作有一个问题,即企划部日常管理需要签章,还得到计划经营部盖章,工作不方便。因此,企划部有意把“合同专用章(二)”放到企划部,计划经营部需要使用该印章的,可以到企划部盖章。
为此请示,“合同专用章(二)放到哪个部门,”还是再刻制一枚“合同专用章(三)”。
四、合同分类
在起草的合同管理办法中,法律顾问把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常规合同和非常规合同。重大是指对公司影响重大的合同,列了几大类影响;常规合同是公司经常签订的、内容类似的合同。这两种分类有交叉,即重大合同中可能涵盖有常规合同和非常规合同,常规合同中也可能有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做这两种分类的意图在于方便分类管理。
法律顾问认为,对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中的非常规合同,应当进行重点审查,因为对所有合同都进行严格审查,操作很困难。对常规合同中的一般合同,一是其经常签订,出问题的可能性小,二是签订后果相对较轻,而重大合同后果严重,非常规合同签订较少,容易出问题。所以法律顾问建议,应当对重大合同和非常规合同进行重点审查,审查程序应当严谨,比如签订这些合同,可以要求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而对常规合同中的一般合同,除部门有特别要求外,一般情况下,法律顾问无需进行特别审查,这样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以上意见是否符合公司管理需要,请明示。法律顾问将根据指示,对合同管理办法进行修改。
法律文书
xx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协议)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控制经营风险,维护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与外部单位、个人为实现一定的经济民事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合同。
劳动合同,公司内部管理、内部承包性质的合同,以及公司与行政单位签订的有关行政管理性质的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对外发生经济往来,除标的额较小或能即时清结的外,均须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虽能即时清结但属批量,交易额大,或订立合同时难以监测标的物内在质量和技术性能及容易引纠纷的交易,也应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互利互惠、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有关签订、履行、修改、补充、终止、解除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合同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常规合同和非常规合同。
重大合同包括:1.对外投资合同、章程;2.股权转让合同;3.联营合同:4.融资合同;5.担保合同;6.金额较大或权利义务复杂的常规合同二7.其他非常规的,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经济、名誉影响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之外的合同。
常规合同是指本公司经常签订的、具有重复性、内容类似的合同,如工程施工合同、分包合同、工程居间合同等。
非常规合同是指公司因临时工作需要,签订的个事个办的合同,如聘用中介机构服务合同.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对合同实行三级管理制度。
第八条企划部门是公司合同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1.统一负责对公司合同进行全面管理;
2.宜传贯彻《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拟定并组织实施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4.检查、指导、考核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查处违反合同管理办法和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违纪行为案件,提出奖惩建议;
5.对重大合同和非常规合同进行法律审查;
6.应合同承办单位和日常管理部门要求,或公司领导指示,参与合同谈判和合同纠纷的解决;
7.负责授权、转授权管理,拟定授权、转授权方案,分别报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8.定期向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合同签订、履行情况。
第九条计划经营部门对生产经营业务合同进行日常管理:企划部门对公司辅助业务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条合同日常管理部门的职责:
1.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分别保管、使用合同专用章;
2.对承办部门拟定的合同进行审查;
3.帮助、指导、督促承办部门依法、依约展行合同,对承办部门合同管理情况、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合同签订、履行情况登记台账:
5.定期向合同主管部门报告所分管日常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为完成本部门工作任务,具体负责合同谈利、起草、履行、具体管理的各职能部门、各项目部门是合同的承办部门。
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的职责:
1负责草签合同的市场调查、资信市查,合同谈判,履行合同签批程序;
2.对本部门负责的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台账和分类归档,全面收集保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档案资料,如收集保管合同书、补充协议、变更协议,往来信函、电报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定期向合同日常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报表等有关资料;
3依法、依约督促履行合同:
4.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日常管理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纠纷的发生,维护公司利益;
5.合同履行完毕后,及时与合同日常管理部门移交档案。
6.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责。检查二
第三章授权管理
第十三条订立合同除加盖公司印章外,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第十四条重大合同由总经理审查,法定代表人签字。共他合同可由法定代表人一次性授权给总经理审查签字。总经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转授权。取的授权的人,不得再次转授权。
第十五条授权委托书由企划部门起草。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委托人、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转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行政公章。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由授权人或转授权人、企划部门、受委托人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企划部门对授权委托书应当进行编号,登记台账,按规定条件和时间收回已签发的授权委托书或通知终止授权委托。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分定期授权和一次性授权。
对公司常规性业务合同,一般采取定期授权或转授权,定期授权或转授权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未持有授权书的或超越授权书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限届满,需要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办理一次性授权。
因紧急工作,没有取得授权或转授权确需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通过企划部门,电话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做好记录,事后取得补授权。
第十九条调离本单位或改做其他工作失去代理条件的,应主动向企划部门缴销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条刻制、作废合同专用章,由企划部门提出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二十一条合同专用章分“一”、“二”,其中合同专用章(一)由计划经营部门管理,主要用于签订生产经营业务合同;合同专用章(二)由企划部门管理,主要用于辅助业务合同和其他民事合同签订。
第二十二条订立本办法合同,除特殊情况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外,不得使用公司行政公章,不得使部门公章。
第二十三条印章保管部门要责成专人妥善保管印章,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使用印章,建立印章使用台账。
第二十四条保管合同专用章的人员不得在无法代表人或其投权委托人签字的合同书上签章。
第二十五条合同专用章一般不准携带外出。必须携章外出签订合同的,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办理登记手续,由两人携带。用章结束后,应立即归还,报告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合同专用章一般不得在空白合同书、空白纸张上签章。因工作需要确需签章的,应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并在空白合同书或空白纸张上注明项用途,做好登记,编制号码。
使用者应将空白合同书或空白纸张使用情况报告印章管理部门。未使用的空白合同书或空白纸张,应当立即交回,并立即销毁。
第二十七条合同专用章丢失、作废的,管理人应当立即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宣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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