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按照中发〔〕8号、中办发〔〕46号文件关于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标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是指拥有一定科技人员,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通过科技投入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省、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四条凡在江西省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中小微企业,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认定为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的工业企业、农、林、牧、渔业企业、信息传输业企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等。

(二)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20%。

(三)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四)企业至少拥有1项以上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包括: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省级以上新产品和科技成果等。

(五)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形成了自主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凡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号),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视同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填写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信息表备案,不再重新认定。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登陆"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注册填写的《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申报企业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损益表,并需专项列出研究开发费用)。

(四)申报企业上一年度的由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或先进知识产生的收入情况;

(五)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证明材料(包括专利、标准、新药证书、动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省级以上新产品证书及科技成果登记证书等)。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申报企业在"江西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写相关信息,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推荐。

(二)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经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企业申报材料,组织审核和认定,将拟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名单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三)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复核后,将拟认定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颁发认定证书,纳入江西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数据库统一管理。

第四章管理

第八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年一报告,三年一复审"的动态管理方式。

(一)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填报上年度信息表,经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认定满3年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颁发新的认定证书。

第九条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协助必要的调研和相关统计材料的报送。

第十条如发现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将取其消资格,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报。

第五章支持措施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可按有关程序规定申报并享受政府对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通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认定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享受申报相关国家科技计划优先推荐及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省科贷补偿金、省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等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等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析测试平台、大型仪器协作网、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科技条件平台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放并提供低成本的技术服务。

第十五条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团队、技术转移、对外科技交流合作、知识产权、人员培训等方面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转载自网络

编辑:苏煜彤

责任编辑:张萌

*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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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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