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共汽车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管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添加:《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规范》、《城市公共汽电车应急处置基本操作规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山东省政府令第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汇编。
第二条 公司所属的基层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的基层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教育培训保障责任、安全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四条 公司安委会负责对各基层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路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本制度所称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经理、基层单位经理(书记)以及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实际控制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当涵盖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公司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组织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公司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九条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对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二)参与公司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督促公司其他机构、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三)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并进行考核; (四)组织或者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五)监督公司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技术措施的落实; (六)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 (七)组织落实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措施,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八)组织或者参与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九)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支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并保障其开展工作应当具备的条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待遇应当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的待遇。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委员会由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相关负责人、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工会代表以及从业人员代表组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公司安全生产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研究和审查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公司各相关机构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事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形成会议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公司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以及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病危害的事项。公司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协议。公司应当将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 第十四条 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及交通运输工具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的资质进行审查,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公司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不得挪作他用。公司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制定、及时修订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交通主管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每年至少组织1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公司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及装备。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6个月以上的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从业人员,及时进行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在岗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再教育和培训。教育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备查。 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明确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责。未明确职责的,由公司承担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安全管理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公司应当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纠。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和监控措施,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并尽快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将治理方案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机制,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排查,对排查出的风险点按照危险性确定风险等级,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对风险点进行公告警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建立负责人带班考勤档案。带班负责人应当掌握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的相关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制订。
第二十五条充电员、纯电动和混电公交车驾驶员的安全操作规范,各类特种危险作业的机务操作规范,由公司机务处负责制订。
第二十六条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安全操作规范和应急管理规定,由公司基建处负责制订。
第二十七条线路的开发审批、重点特殊路段的安全评估、站点的安全科学设置相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操作规范,由公司营运处负责制订。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为建立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责任体系,按照“三个必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
1、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2、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口管理、对口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3、公司及所有基层单位均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形式
1、公司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总经理与副总经理及基层单位负责人签订;公司副总经理与所分管的处室负责人及挂包单位的负责人签订;处室负责人与处室科员签订。
2、各基层单位要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要细化分解到每一个科室、每一个班组、每一个岗位,全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新职工录用后及时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转岗职工要根据岗位变化重新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公司、各基层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4、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安全生产管理考核细则》、《安保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内容要求定期组织检查考核。
三、各基层单位,应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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