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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其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六条申请备案的重点实验室一般应为已开放运行1年以上的实验室,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济南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不少于1人,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3个月。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骨干研究人员不少于2人,每年累计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专职科研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并有足够的技术和服务人员。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的各类各级科研项目不少于2项,取得科研项目总经费每年万元以上,或年人均科研经费不少于5万元,或开展合作研究的项目经费不少于每年万元。
(五)在运行管理上,应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制度等规章制度,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十七条经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具备一定基础研究能力的技术创新中心等各类省市级创新平台,经申请可获得备案资格,纳入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
第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备案程序。
(一)公开申报。市科技局每年组织申报备案工作(具体事宜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依托单位组织填写《济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并制定新建市重点实验室2年建设计划,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至区县科技主管部门。
(二)区县推荐。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遴选后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备案审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现场考察情况提出综合审查意见。
(四)结果公示。市科技局根据综合审查意见,提出备案意见,对通过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市重点实验室备案名单。
对于我市产业发展急需或通过市“一事一议”政策引进的顶尖人才牵头申报市重点实验室可适当简化程序。
第十九条通过备案的市重点实验室,获得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纳入济南市重点实验室序列管理,享受市重点实验室相关的扶持政策,择优推荐省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承担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管理与运行
第二十条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应参照《山东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实验室更名、实验室主任更换、研究方向变更或依托单位进行重大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实验室应在每年2月底前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委员会换届情况报告等,经依托单位、所属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依托单位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工作,了解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帮助与督促市重点实验室进行整改。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工作,评估周期一般为2年,对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期内整体运行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估工作采取同行专家评议方式。
第二十五条依据省重点实验室定期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依托市属高校院所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研究水平与贡献、科研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完成情况;依托企业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重点评估其引领区域和行业技术进步、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科研成果的产业化、产学研结合等方面的情况。并将重点实验室吸纳社会资本投入情况纳入绩效评估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科技局根据市重点实验室评估情况,确定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评估结果等次,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继续获得市重点实验室备案资格,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优先推荐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七条市重点实验室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者取消其市重点实验室资格。
(一)在实验室申报、年报、验收或评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或实验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
(二)管理不善,市重点实验室阶段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市重点实验室主要科研人员离开依托单位或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四)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或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市重点实验室无法继续建设运行的。
(五)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对市重点实验室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第六章经费
第二十八条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资金由依托单位筹集,鼓励形成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鼓励所在区县结合实际予以支持。
第二十九条依托单位应保证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所需经费,将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济南市×××重点实验室”,(×××为研究领域),英文名称统一为“JinanKeyLaboratoryof×××”。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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