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要点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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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公司章程是公司的顶层设计,是出资人的一致意思表示,素来被认为是企业生命之源,但在公司章程的拟定上,大部分企业却未必经过了详细的斟酌与逻辑构思,导致后期企业运转出现混乱时,方进行一系列的查漏补缺。对于国企来讲,制定出一部合法合规、内在逻辑自洽、可以支撑企业良好运转的章程,是减少商业风险,合规稳健运作国有资本,增强国资实力的重要要求。年2月28日,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出台的《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定管理办法》(国资发改革规[]86号,下称“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内容涵盖公司章程的主要内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及责任与监督章节,共6章40条,主要依据《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系统性梳理了国资在章程中的自治内容,为其设定了共通性的基本规则,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强实用性的执行指南。一、适用范围:全面覆盖《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出资并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章程制定过程中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作出了进一步阐释,“本办法所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出资人机构)是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其他部门、机构”。根据以上条文可以判断,《管理办法》覆盖了当前全部国有资本,其不仅适用于中央企业,也适用于地方国有企业;不仅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在制定章程时可以参考《管理办法》,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公司结合其实际情况,也可以参考《管理办法》制定公司章程;凡涉及国资企业对公司章程的制订、修改、审核、批准等管理行为的,均应遵守《管理办法》的规定。二、具体规定:分类指导本《管理办法》在制定共性规定的同时,也重视不同类型国企之间的个异性,对于各类型的国企章程规范有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1、对于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的公司章程制定程序《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四章分别对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和国有全资、控股公司章程的制定程序做出了规定。上述不同类型公司在制定章程中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章程制定与修改主体、章程制定与修改的情形以及具体的章程制定程序上。这是因为上述类型企业本身依据的法律不同、治理结构不同、管理者与管理体系也存在较大差异。国有独资公司涉及到出资人机构(即国资委)这一主体的特殊性,其在章程设立及修改的程序上较国有全资、控股公司更为复杂,需要经过一系列严格的批准审核程序。2、对于不同类型企业规定了不同的董事会结构《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应当明确由出资人机构或相关股东推荐派出的外部董事人数超过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年)》要求要“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管理办法》第十条实际上就是将这一要求具现化与制度化,指引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全资公司遵循执行。同样,因涉及到出资人机构主体的特殊性,对两种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结构作出了差异化的规范。三、党建入章:核心领导“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必须遵循的原则第一条便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管理办法》第九条用较大篇幅明确党建写入章程,将党组织研究讨论规定为了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并强调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领导体制,其意义在于强调党组织在国资企业的政治核心领导地位,为国资企业明确了党组织的功能作用。其中对于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的党建工作作出了需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的规定,为混合所有制企业公司章程的党建工作方面内容完善作出了指导,同样也体现了前文所述差异化管理的制定逻辑。四、法律顾问:法治要求《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五)项特别规定,“公司总法律顾问签署的对章程草案或修正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未设立总法律顾问的,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公司法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书”。条文将第三方法律服务顾问制度规范入公司章程的重要部分,体现出对把握公司章程制定合法、合规性的重视,也贯彻了依法治企的核心理念。结语

《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其功能性意义上,其对国资企业的参考适用性极强,就党组织、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定位分别给出了清晰的要求。其中对于各治理主体的职责定位与《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年)》保持了一致性,理顺了各治理主体在公司章程中的内在逻辑、突出了分类化的各主体治理作用。我们认为,《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势必影响一大批国企进行章程的修改和完善,同时,建议民营企业也不能忽视其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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