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优先执行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标

近日,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计十章54条,较年通过施行的《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四章29条改动较大。

除新增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生态环境基础标准、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标准实施评估及其他规定等章节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规定外,《办法》较重要的改动有两点:

一是《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标准发布时,应当留出适当的实施过渡期。”并要求制定相关宣传培训方案,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为环境部门及企业预留出适应时间。

二是对标准执行优先级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

首先,《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其次,《办法》第四章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十四条对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顺序进行了更细致的规定:

(一)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二)同属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同属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优先于综合型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污染物排放标准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流域(海域)或者区域型、行业型或者综合型污染物排放标准均未规定的项目,应当执行通用型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

那么,国家标准比地方标准更严格的时候也是优先执行地方标准吗?

答案是,出现这种情况时,相应地方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第八章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第四十七条新发布实施的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所以,我们最后执行的总是更严的那一条…

以下是《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全文(或者你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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