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李玉
原文载《历史与社会文摘》年第2期,注释从略。
?社会经济史?
晚清“官督商办”企业制度的“跷跷板”效应
李玉
兴办近代民用企业,在晚清无疑是一项创举。而采用“官督商办”机制,则是政府与社会本着优势互补的考量,慎重选择的对策。
官督商办企业肩承着保护国计民生的重任,非同一般经营,而洋务派官员则普遍不相信华商能够承担此等重要事业,认为“官督”的作用不可或缺。但企业若由官办,则官员无此能力,且极易腐败,使企业难以长久发展,所以官方不得不对其“商办”成分予以足够重视。洋务派官员实行“官督商办”的立意还在于联络商情,改善官商关系。中国传统官商关系素来不洽,商之视官,如同虎狼。官商敌对状况,不利于洋务派官员的“自强”和“求富”方略。李鸿章在奏办轮船招商局时就说道,此举系政府“招商”的尝试,以期官商感情“浃洽”。因为洋务民用企业承担着“分洋商之利”的重任。清政府不愿意以官局的名义直接面对洋商,遂只有以商局出面,参与竞争,而官方则隐居幕后进行督率、扶持。
晚清官督商办制度设计的本意,在于使“官督”与“商办”各自的优势互相结合,克服彼此的缺点,促进企业建设,以助挽回利权。“官督商办”企业制度在洋务运动时期的大力推行,既与时代背景联系密切,也与其制度结构特征有关。洋务民用企业绝非普通的经济团体,承载着艰巨重大的使命,必须全民戮力,官商同心,方可集资合力,与洋商进行角逐,以期挽回利权。“官督商办”制度具有较大的包容性,为“官”与“商”搭建了较为理想的合作框架。官督商办之制在晚清洋务民用企业创办之际,实为一项被普遍认同的企业制度。
“官督商办”其实是由“官”“商”两个主体和两种机制组成。“官督”的优势从根本上讲,在于可得到官方的庇护与支持。除了行政保护之外,官方的扶持主要包括政策和资金两方面。
就政策而言,各企业均为特许成立,几乎每个企业都背靠一位或几位封疆大吏。轮船招商局、汉冶萍公司、上海电报局、开平煤矿等企业还受到朝廷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