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8日下午,年《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宣贯暨《条例》知识竞赛杨浦区专场活动在国定东路号5号楼2楼大会议室举行。城市概念创意园应邀出席了本场活动,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本次解读更是从背景目的、主要亮点及主要内容等方面进入深入分析,帮助企业全面的了解《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
主要亮点
01
提高地位
长期战略: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
领导责任:市区政府应明确本行政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02
强化责任
兜底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首要责任:建立首接负责制,受理中小企业各类诉求,健全诉求分派、督办、反馈的闭环机制。
03
加强服务
服务专员:市、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员,提供公益性服务。
应急救援:建立应急援助机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重大事件时,及时出台政策措施。
数据赋能:以公共数据开放帮助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技术创新和融资发展。
04
做大做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功能
政府性融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
05
加大中小企业权益保护
依法保护中小企业财产权、经营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保障中小企业经营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签订不平等协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投资款项。
06
加大了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本市支持企业发展的其他相关专项资金向中小企业倾斜,用于中小企业的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三分之一。
07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市、区有关部门对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予以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加快技改、以自身竞争力的提升有效应对外部风险。
二
主要内容
(一)总则
+
政府责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议事协调机制,建立走访中小企业制度,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
政府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作为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的统筹管理、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兜底解决企业诉求。市和区发展改革、科技、商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财政、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
+
基本原则
本市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准入平等、倾斜扶持、特殊保护,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强化服务和权益保障。
+
高质量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融入、服务国家战略,向“专精特新”发展,培育更多具有行业领先地位、拥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二)服务保障
+政策统筹·
建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协调性。
+政策法规公开·
及时解读和宣传中小企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惠企政策清单和涉企公共服务清单,为中小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信息服务。
+首接责任制·
“上海企业服务云”平台建立首接负责制,受理中小企业各类诉求,健全诉求分派、督办、反馈的闭环机制。
+政策统筹·
建立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统筹协调机制,提高政策的合理性、协调性。
+服务体系·
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专员,提供公益性服务,支持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公共数据开放·
根据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动态调整公共数据,增加数据供给,促进公共数据和非公共数据安全有序的融合应用。
+人才服务·
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培训,培养创新、专业和实用人才,引导和支持社会化专业机构伟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招聘、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
+诚信建设·
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建立适合中小企业规范发展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动惩戒机制。
(三)融资促进
+
普惠金融
推动普惠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逐步提高信用贷款、首贷和无还本续贷的规则和比例,加大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信贷奖励机制。
+
上市及股权融资
培育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引导和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专注投资创新性中小企业。
+
债券和票据融资
支持中小企业发行债券、对企业承担的评级、审计、担保和法律咨询等中介服务费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
融资增信
优化完善大数据普惠金融应用、银税互动等平台建设,依法归集纳税、社保、公共事业缴费、海关企业信用、仓储物流等信息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信贷审批流程。
+
供应链金融
建立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联系沟通机制,发展订单、仓库、存货、应收账款融资等供应链金融产品。各级政府采购主体和大型企业应当及时确认与中小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帮助中小企业利用应收账款融资。
+
融资担保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担保代偿率可以达到5%。
+
减轻融资负担
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中介收费清理机制,规范中小企业融资时需要办理的保险、评估、公证等事项。
(四)创业扶持
+
创业培训
开展创业教育,开始创业教育课程,直传国家和本市最新政策并进行创业指导、为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等指导和服务。
+
登记便利
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者不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企业,可以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申办登记。
+
创业场地
在国土空间规划中安排必要的用地和设施,为中小企业获得生产经营场所提供便利,利用闲置厂房等存量房产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低成本生产经营场所,相关配套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特色经营。
+
房屋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可以申请获得一定额度的创业场地房屋补贴,鼓励国有产业园区给予创业企业租金优惠。
+
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制定并完善本市创业贷款担保政策,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和创业组织,按照规定给予创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
创业补贴
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失业人员、残疾人员等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在本市创办小型微型企业,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初创型组织社会保险补贴。
(五)创新支持
+
技术改造
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通过搭建或者运用数字化平台等方式,在研究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环节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升级。
+
研发支持
鼓励中小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设计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
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可以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
产学研一体化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大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开放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平台。
+
创新产品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产品纳入创新产品推荐目录。对符合条件的首台(首套)高端智能设备、首版次软件产品、首批次新材料、按照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
用地支持
根据产业项目绩效,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的方式,向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出让土地。
+
质量标准与认证
指导和支持中小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对主导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中小企业,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
知识产权保护
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内部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资助中小企业申请和维持知识产权,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建设,推动纠纷快速处理。
(六)市场拓展
+政府采购·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不低于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构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共享资源,融合发展的产业业态,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
+电子商务应用·
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为中小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便利。
+国际市场开拓·
中小企业在境外参加展览展销活动,获得发明专利或者注册商标,申请管理体系认证或者产品认证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资金支持。
(七)权益保护
+
包容审慎监管
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中小企业实行分类监管,优化监管方式,针对同一中小企业的多个检查事项,合并或者纳入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
信用修复
合法归集,使用中小企业及其经营者信用信息,建立健全符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用修复机制,及时核实企业信用修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修复并解除惩戒措施。
+
投诉举报和意见反馈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上海市企业服务云等平台,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相关部门和行业组织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予以调查并反馈处理结果。
+
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鼓励律师、调解、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协会组建专业团队,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探索将小型微型企业纳入法律援助范畴。
(八)监督检查
+
年度报告
编制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汇总分析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
人大监督
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监督。
+
约谈和整改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负责人,责令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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