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宇middot普法财务制度不完善

一、案情简介:

年到年5月份期间,邵某利用任职佛山市某印刷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出纳员和全权负责公司的资金管理职务之便,通过截留客户以现金形式支付的货款不入账、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入自己或其丈夫的私人账户使用以及从公司账户提现占为己有等方式侵占了某公司的资金。其后,某公司因公司变更的需要委托广东某会计师事务所对年1月份至年5月份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审计报告显示在年1月份至年5月份期间,某公司的资金缺口为多万元。其中,邵某直接通过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入自己或其丈夫的私人账户使用的资金约为万元。其余资金差额为现金差额。其后,邵某因害怕受到牢狱之灾,聘请了律师钟某与其共同到某公司协商处理资金的退还事宜。由于邵某本人心虚及在某公司的压力下邵某最终向某公司写下了保证书及退赃承诺书,承认侵占了某公司资金约万元并承诺按期退还侵占款项。及后因邵某没有如约退赃,某公司遂到公安机关报案,邵某被抓获归案。

某公司认为邵某侵占数额应为万元。而公诉机关则根据某公司自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指控邵某职务侵占多万元,并以万元为邵某职务侵占的数额向法院提起公诉。最后,一审法院认为,审计报告的数额比邵某初步统计的侵占数额万元少,公诉机关根据审计报告指控邵某职务侵占多万元属于有利于邵某的认定,故一审法院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最终判决邵某有期徒刑6年。一审后,邵某对判决有异议,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侵占数额过高,故聘请我所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提起上诉。

二、案件焦点:

审计报告是否能够作为认定邵某职务侵占多万元的定案依据。

三、律师分析:

我所律师接受了邵某的委托后,经仔细研读了相关案件材料,并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发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依法予以撤销。

第一,从某公司账户提现的数额并非全部为邵某侵占的金额。

经承办律师调查发现,邵某从公司账户提现的现金有相当一部分是用于某公司的股东借支及某公司平时的资金运用,并非全部均被邵某侵占所支取。某公司的股东借支往往由邵某提取现金后交给申请借支的股东。除此之外,某公司的日常经营所需的现金运作也是由邵某完成的。因此,公司账户提现的资金并不能全部认定为邵某侵占的数额。但是,公诉机关和一审法院在本案一审过程中对上述情况予以忽视,对邵某极其不利。故,辩护律师在提起上诉时,通过各渠道收集了足以证明上述情况的相关证据提交给二审法院,作为推翻一审判决的利器。

第二,证人证言与其在民事诉讼中的笔录不相符,一审法院运用民事案件的思维来推导并审理刑事案件,显属错误。

承办律师发现钟某除对承诺书出具过程的进行了表述外,同样作出了“审计报告没有记录注册资金以及注销时也没有发现资金亏损的情况”等认为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的证言。既然一审法院对钟某的证言是认可的,那么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就应该存疑,一审法院应该以承诺书记载的万元认定侵占金额。但一审法院最终没有以其采纳的承诺书上的金额作出认定,反而通过对比推导的民事审判逻辑从而将证人不予确认的审计报告上记载的金额认定为侵占数额作出判决。一审法院这种以民事案件的推导思维来进行审判刑事案件的逻辑,违背了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而且一审法院的判案逻辑也是自相矛盾的。

第三,审计报告不具有客观性,一审法院违背了刑事诉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案和判案原则。

审计报告显然属于是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方出具的针对专门性问题的鉴定意见而非书证或物证。然而,该审计报告由始至终从未向邵某送达过,更未征询过邵某的意见,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应不被采纳到本案的证据体系中,不能作为认定邵某职务侵占数额的依据。不仅如此,银行流水转账侵占金额的数额与审计报告显示的银行存款损失的金额相差甚大,《审计报告》明显与客观证据不相符。加之,审计报告的制作本身就受限于诸多因素,无论是审计时段、审计内容都对审计报告的结论存在极大影响,不能直接拿来作为定罪的证据。

综合上述意见及证据,承办律师为邵某出具了上诉状,并依法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四、法院判决:

如承办律师所料,二审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观点,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邵某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犯职务侵占罪,除了承担退赔责任及刑事责任外,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还可能会面临职业限制处罚。因此,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君子好财应取之有道。

同时,需要提醒广大的企业家。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务监督制度,以免发生像本案中企业因存在财务漏洞而让不法之徒有机可乘。

此外,我们在本案中不难看出,我国刑法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保障的不仅是被害人的权益,也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因此,企业家发现员工存在职务侵占的行为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减少选择私了的解决方式。

盈宇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于年2月设立于佛山市南海区金融高新区的中心地标万达广场E座10楼。是一家以“公司化管理、专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为经营理念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努力以团队运作模式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致力以平台孵化模式培养“追求卓越、敢为人先、勇于担当、乐于奉献”的青年律师人才,全力打造一支在本地极具影响力的律界“特种兵”队伍。

盈者,满也,寓意充满幸福、快乐、朝气、活力。宇者,空间也,寓意业务平台、发展空间、成长环境。盈宇,正在努力为律所团队成员提供现代、优雅、舒适、快乐的孵化平台,也希望能为社会各界营造充满正气、良知、阳光、活力的发展环境。“清气盈宇”是我们的理想追求,也是我们的不懈努力!盈宇不仅是律所团队青年律师的成长之家,也是合作机构、业务客户的交流平台,盈宇提供的不止于法律服务,更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的综合解决方案,盈宇人一直在努力,愿与社会各界“盈聚力量,宇您同航”!

本所主任曹建宇律师简介

广东盈宇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曹建宇律师自一九九七年执业以来,秉承“诚信、专业、务实、高效”的服务宗旨,率领团队办理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达八千多件,擅长办理房产土地、知识产权、资产重组、涉外投资等专业领域的法律事务,曾经办理“小悦悦事件”等轰动全国的名案大案。曾担任佛山市首期四套班子法律顾问、佛山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南海区政协常委和南海区工商联副主席等社会重要职务,现担任广东省律协建设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广东省民营企业律师服务团副团长、佛山市南海区委和区政府法律顾问、佛山市公安局法律顾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监督员、佛山市政协委员、南海区人大法律咨询组成员、南海区法学会副会长、广东省青年商会常务理事、佛山市青年商会副会长、南海区青商会常务副会长等社会职务。此外,曹建宇还担任政府部门、民营及外贸企业、社会团体等共逾百家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多次被司法部、省、市政府部门评为“党员标兵”、“优秀党员”、“优秀律师”、“十大杰青”、“十佳义工”等光荣称号。

曹建宇律师个人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uzhaigousc.com/zdtz/5729.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