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环保部部长李干杰在京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排污者责任,健全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实施排污许可制是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改善环境质量的重要制度保障。《办法》作为推动排污许可制实施的基础性文件,十分重要,要对各项规定进行深入研究、周密考虑、审慎处理,并加快推动出台实施。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让排污单位充分认识到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办法》实施取得良好效果。
会议强调,《办法》的后续修改完善,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根据国家和地方标准,准确确定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排污许可证作为政府和排污单位之间的契约,要明确告知排污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促进排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满足法律和标准要求;合法依规做好行业清理,暂时不具备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企业也要纳入监管范围,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相衔接,排污许可证核发主体主要在省、市两级;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确保各项处罚手段运用得当,推动排污许可制有效实施和严格监管;以及进一步细化延续和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明确企业自行监测的法律义务;明确全国排污许可信息平台建设和维护责任。
会议指出,要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夯实排污许可制实施的法律责任。细化各项规定,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影响评价、企事业单位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等相关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形成相互支撑的强化污染者责任管控体系。
会议强调,实施排污许可制对实现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落实重点地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要服务好中心工作,进一步加大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检查处罚力度,加大对违规项目清理整顿力度,为中心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支撑。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刘华,纪检组长吴海英出席会议。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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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文字版全文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以下简称排污许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核发、执行以及与排污许可相关的监管和处罚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许可对象〕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具体包括以下部分: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三)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五)设有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六)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环境保护部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步骤和时限,相关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申请并领取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持证和依证排污〕排污单位应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应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五条〔分类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大、排放量大或环境危害程度高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其他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排污单位实行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明确重点和简化管理的内容及要求。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确定为重点排污单位。
第六条〔分级许可〕环境保护部负责全国排污许可制度的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地方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省级法规规章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实施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
第七条〔综合许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排放的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等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
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生产经营场所的排污单位,应以所属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义,分别向所在地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发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
生产经营场所和排放口分别位于不同行政区域时,由有核发权的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并应在核发之前,征求其排放口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八条〔统一编码〕环境保护部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对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排污单位及其生产装置、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实行统一编码。
第九条〔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管理信息平台)。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应在管理信息平台上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规定。相关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按保密规定执行,并由核发部门向管理信息平台申请排污许可证编码。
第十条〔许可技术规范〕环境保护部负责制定排污许可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包括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
第二章排污许可证内容第十一条〔许可证内容〕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载明基本信息、记载事项、许可事项、管理要求等信息。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增加需要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应载明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北京白癜风最便宜的是哪北京治白癜风比较好的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