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卜祥瑞中国银行业协会首席法律顾问
载于《中国银行业》杂志年第6期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年、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与银行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多部法律,相关政策规范也陆续出台。《中国银行业政策评估与观察报告(年)》对过往两年中影响中国银行业经营环境的重要政策法规进行了梳理,并选取了十三项予以简要评述。
银行担保物权实现程序看上去很美
——《民事诉讼法》再修改担保债权实现有程序
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年1月1日施行。
新《民事诉讼法》对银行业最具有直接影响的是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我国现行《民法通则》和《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只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申请主体、管辖法院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但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裁决标准、如何收费”等问题并未进一步作出规定。新《民事诉讼法》还加大了对妨碍协助执行的处罚力度,商业银行必须注意在协助执行方面的法律风险。
年最高人民法院与银监会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发[]号),将各银行业协会多年来与人民法院联合开展网络查控机制建设成果规范化,商业银行因协助不当协助执行而遭受错误处罚的行为将逐步成为历史。
使用个人信用商业银行不能再“任性”
——《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规范征信行业发展
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征信业管理条例》(下称《征信条例》),并于年3月15日起实施。
该《条例》明确了征信经营的范围及监管机关,加强了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管理,强化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运营规则、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息,同时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征信条例》的施行不仅有利于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也有利于对商业银行保护客户信用信息,防范客户投诉和诉讼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企业、个人有效征信信息,开展各项业务,还应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护企业和个人信息,建立健全客户高效的客户信息异议和投诉机制,防范在征信活动中出现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征信条例》的施行还将大幅度减少商业银行因信用报告不当或使用不当所引发的诉讼纠纷与投诉。
共同受托人化解“托而不管”
——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证券投资基金
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并于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新的《基金法》在适用范围、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范围、基金投资运作、基金服务机构以及基金监管方面做了较多修改。一是把私募基金纳入管理范围,扩大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范围;二是对公募基金实行注册制,放松了公募基金投资运作的管制,强化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的管理。
新《基金法》对商业银行开展银证合作、依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合规开展基金销售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商业银行必须依法履行基金托管职责,杜绝“托而不管”现象发生,规范基金销售行为,防控基金销售风险。
更有利于保护商业银行商标权
——修订《商标法》保护商标专用权
现行《商标法》于年制定,并先后于、年进行了两次修改。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再次修改了该法,并于年5月1日施行。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简化商标申请手续,优化商标注册制度;明确商标审理时限,完善商标异议制度;明确未注册商标使用权,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完善商标使用制度;引入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细化商标违法行为的行政惩罚措施,强化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
《商标法》的修订,为商业银行依法申请、使用、维护商标指明了方向,有利于商业银行完善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商标注册和使用行为,或许银行业金融机构相似相近的以“铜钱”为核心的LOGO争议会越来越少。
影响商业银行存款贷款的“双刃剑”
——修订《预算法》预算管理新宪章
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实施20年的《预算法》首次修订,并于年1月1日实施。
新修订后的《预算法》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如第四条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第五条明确规定“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二是创新预算控制方式;三是改善转移支付结构;四是对地方债务的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监督制约机制和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五是硬化支出预算约束,优化分类编制预算。六是完善国库现金管理,合理调节资金余额。新《预算法》施行,不仅影响商业银行预算外资金收入财政专户、财政汇缴账户及零余额账户等系列账户管理规则,也将对依赖财政性存款的商业银行产生重大影响,更将影响商业银行在地方政府性债务中的融资行为。
触动商业银行多个“痛点”
——修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善消费者的保护制度
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消保法》),并于年3月15日起施行。
《消保法》的修改对金融消费者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客户信息保密工作。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商业银行消费者信息保护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保护消费者信息的工作原则、收集使用规则以及内控基本要求,确保客户信息安全。二是要积极履行金融产品和信息披露义务。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服务时,向消费者说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状况、服务水平、风险等级,努力防止欺诈和误导性宣传,真实性地披露相关信息。三是依法运用格式合同。为贯彻《消保法》,商业银行不仅需要对现有的格式合同进行梳理、清理,还要格式合同使用中特别注意《消保法》中的具体规定,防止出现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不公平条款。四是商业银行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确保经营场所物理设施等环境安全,还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消费者受到第三方侵害,同时要对消费者履行必要的安全提醒义务。五是健全消费者投诉机制。商业银行要高度重视消费者投诉,按照《消保法》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服务机制。
控制民间融资向银行内传递风险仍然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