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

孟津县中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

(年11月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孟津县委孟津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孟发〔〕23号),帮助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按时归还到期贷款,以获得流动资金续贷支持,促进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健康发展,参照《洛阳市小微企业还贷周转金管理办法》(洛金办〔〕4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照章纳税、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扶持的企业及企业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还贷周转金,是指由政府主导设立,组建专项用于为出现流动资金暂时周转困难、金融机构保证足额续贷的中小企业提供短期垫资服务的资金。

第四条政府主导成立孟津县企业融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由县政府金融办、工信局、财政局、人行、银监办、工商联等相关成员单位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政府金融办。县政府金融办承担还贷周转金日常管理工作,须确保资金安全,定期向县政府报告还贷周转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还贷周转金规模暂定万元,由县财政负责筹集。

第六条联席会议办公室在孟津农商银行等金融机构开设还贷周转金账户,实行专户封闭管理,独立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章申报条件与操作流程

第七条还贷周转金使用对象指在孟津县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实体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确实存在流动资金暂时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旧贷新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的中小微企业及企业主。

第八条中小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申请额度最高不超过贷款金额的80%,单笔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单笔贷款金额在—万之间,或用款比例高于70%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审批;万元以内,或用款比例低于70%的,由县政府金融办主任审批。

第九条中小微企业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应经金融机构同意后,在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申请;金融机构续贷手续完备后,应在贷款到期前,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推荐使用还贷周转金申请书》、《孟津县企业使用政府还贷周转金承诺书》、银行版企业征信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承办金融机构按联席会议办公室指令向企业结算账户转入还贷周转金;金融机构在续贷后立即将还贷周转金受托支付至联席会议办公室账户。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约束

第十条中小微企业使用还贷周转金,7日内免息,超过7日按每天1‰计收滞纳金,最长不超过20天。如果超过20日,推荐金融机构须负责在5日内将还贷周转金本金和滞纳金打入还贷周转金账户。超过20日,按每天1.5‰计收滞纳金。滞纳金可用于补充、逐步扩大还贷周转金规模。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对不能及时归还还贷周转金的企业和企业主,取消使用资格,纳入信用不良记录。

第五章承办及合作金融机构条件

第十二条开设还贷周转金账户的银行为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须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在孟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向联席会议办公室申报备案成为合作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推荐的中小微企业可以申请使用还贷周转金;合作金融机构承诺对其推荐使用还贷周转金的企业还款后尽快给予续贷。

第十四条还贷周转金要封闭运行。还贷周转金到达企业还贷账户后,合作金融机构应立即关闭结算渠道,立即收回所对应的贷款,并在续贷后负责将还贷周转金打入承办金融机构还贷周转金账户。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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