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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订阅哦!文/王向楠郭金龙冯凌年3月21日,国务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于年7月1日起施行。道路交通安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简称“交强险”)在我国已经运行了十年。我国“交强险”的运行保护了道路交通受害者权益,加强了全社会风险保障水平,改善了道路交通领域的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普及了全民的保险知识和意识。本文收集和整理了-年的相关数据,分析了“交强险”的整体运行状况(含投保率、财务状况和赔款结构)以及“交强险”运行在车种、地区和公司三个维度上的结构性差异。最后,提出了完善“交强险”机制的如下一些对策建议。第一,“交强险”制度推行时间较长的国家一般都有完善的风险分级,风险系数有几十种,每一种还细分了等级,而我国“交强险”的风险分类不够细致,连最基本的“车种”因素也考虑得很粗糙,如一些地区的拖拉机“交强险”的车种费率水平甚至低于摩托车。建议仿照商业车险模式建立保费调节系数,综合考虑交通违章、驾驶人情况等风险因素,提高“交强险”费率厘定的细致程度,使消费者支付与其自身风险状况相匹配的价格。第二,不同地区自然地理、社会和道路交通状况以及驾驶人资质不同,而“交强险”在全国各个地区采用统一费率,这与我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方向不符。建议综合考虑各省区市经济发展程度、交通状况及司法环境等因素,分地区制定“交强险”费率,使得费率与风险相匹配。第三,在保单条款调整过程上,建议在《“交强险”条例》中增加更加具体的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明确费率调整的触发条件、调整程序、调整频度、调整主体,让费率调整制度化、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容易出险调整滞后的情况,如,社会医疗费用及伤残标准不断提高,但“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仅在年进行过一次调整,近些年对社会需求的满足越发不足。第四,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费用分摊上有较大的灵活性,使得核算结果不容易体现“交强险”实际经营状况。建议在《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的基础上制定更为统一的“交强险”的费用分摊标准和规范,并加强监督检查。这也能为下一步的市场化定价改革积累充足、准确、有效的数据。此外,我国“交强险”的定位比较模糊,既非纯粹的市场化经营模式,也非纯粹的代办模式,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经营地位的尴尬,也是本文讨论的很多问题的根源。对此,我们应当深入权衡各种模式的利弊。来源:《保险研究》年第9期(总第期)

(编辑:潘昶安)

中国保险学会构建保险大社区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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