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HR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由企业有权部门制定的,以书面形式表达的,并以一定方式公示的,关于企业内部劳动用工管理、明确企业和职工劳动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总称。由于企业规章制度对该企业范围内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企业和劳动者都必须遵守。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相当于企业内部的“法律”。

依法制定合法合理有效的劳动规章制度既可以降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的法律风险,又让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得到保障。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主体及制定程序

根据《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法条皆说明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上具有主导地位,同时以各种形式听取劳动者的建议即可。虽然上述法条规定了劳动者的建议权,但并未言明劳动者是否有否定权也没有言明用人单位不听取建议的后果,造成在现实中有大量的企业片面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况存在。导致用人单位不断排除自身的义务减少劳动者的权利,真正关乎劳动者权益的内容较少。

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此法条进一步规定了劳动者在制定规章制度中的地位,其可以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劳资双方的地位的不平等,劳动者处于弱势的地位、话语权太弱,维权意识又淡薄。因此很多时候都是劳动者单方面服从用人单位,直接签字认可等,并没有真正参与到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并没有很好的行驶自身的权利,保障自身的权益。

此外,该法条也大致列出了劳动规章制度中应当具备的内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

二、劳动规章制度须经过公示告知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公示或者经过公示却难以举证的,可能将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因此,用人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公示告知员工:

通过在公告栏,宣传栏张贴的方式;

员工手册发放,需要员工签字确认领取;

内部培训的方式,注意一定要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培训内容、与会人员签到;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

通过考试的方式,可以开卷或闭卷,保留试卷;

将规章制度传阅的方式,保留员工签名;

入职登记表声明条款,保存有员工签名的登记表;

意见征询的方式,保留员工意见的签名和书面资料。

通过网站公布的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告知的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程序性的事项不仅应当在初次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时候遵守,在修改或补充劳动规章制度的时候也应当遵守。

三、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

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对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进行了具体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有些企业规章制度规定一顿吃饭只能几分钟吃完;一天只能上几次厕所,一次只能几分钟等。这些虽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但不合理。也应当有纠正机制。因此,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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