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建立有利于企业创新和技术进步的机制,促进高新区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济南市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条例》、《济南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高新区税务部门登记并依法纳税的高新技术产业研究、开发、生产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下列项目:
(一)科研、新产品试制、中试和技术创新项目;
(二)技术引进、技术推广和技术改造项目;
(三)火炬计划、高新技术示范工程等产业化项目;
(四)产品市场占有率高,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的规模化生产项目;
(五)对高新区经济和产业发展有重大推动、促进作用的项目。第四条高新区每年从当年财政收入中安排不低于百分之十的资金作为产业发展资金。
第五条产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诚实申请,公正受理,严格审批,择优扶持,总量控制,科学管理,专款专用,强化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或者挪用产业发展资金。
图文编辑:董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