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年7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年7月27日

上海市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规定

(年7月27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单用途预付消费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者开展单用途预付消费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用途卡,是指经营者发行的,仅限于消费者在经营者及其所属集团、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但兑付特定商品或者服务除外。

供电、供水、供气等公用事业单位单用途卡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坚持规范发展、风险防范、社会共治的原则,采取信息共享和分类监管等措施,建立、健全单用途卡长效监管和服务机制,促进和引导市场有序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单用途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单用途卡监管和服务工作,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属地监管责任,预防、制止危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行为,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市商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商务、文化、体育、交通、旅游、教育等部门(以下统称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各自主管行业、领域内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税务、公安、文化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单用途卡经营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单用途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单用途卡规范经营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消费注意事项,提示单用途卡兑付风险。

第七条经营者在单用途卡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经营者在发行和兑付单用途卡时,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经营者应当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单用途卡购买、使用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单用途卡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及时、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应当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单用途卡的真实情况,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单用途卡时,应当







































北京中科医院是真是假
谁清楚补骨脂的功效与作用是什么



转载请注明:http://www.jiuzhaigousc.com/zdnr/2571.html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