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增强民营及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和扶持民营及中小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我们修订了《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资助对象本办法资助对象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和服务机构,包括以下类型:(一)民营企业;
(二)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三)为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提供专业化、公共性服务的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主要对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贷款的担保费给予补贴;
(二)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对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奖励或补贴;
(三)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自行参加的各类经贸科技类展会展位费给予补贴;
(四)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民营及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上市辅导等费用给予补贴;
(五)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主要对制造业类民营及中小企业组织实施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给予补贴;
(六)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发展资助项目;
(七)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主要对符合我市产业方向的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道路,构建核心竞争力项目给予补贴;
(八)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主要对在“新三板”成功挂牌和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九)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主要对按照市场运作原则重组外地上市公司,并将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深圳行政区域的民营及中小企业给予奖励;
(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主要对为小微企业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并发生代偿实际损失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补贴;
(十一)市政府批准的扶持和鼓励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主要包括补贴、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资助标准1、小型微型企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项目。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30万元。
2、民营及中小企业专业化服务资助项目。
(一)为民营及中小企业提供产业紧缺人才培训服务的项目补贴。市内培训,按每人每天最高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补贴;市外培训,按企业参与人次给予补贴,每人每次最高补贴额2万元。
(二)对民营和中小微型企业获得管理咨询专业化服务的项目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30万元
(三)对经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认定)的国家、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补贴。国家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80万元;省市级示范平台(基地)每家最高50万元
3、民营及中小企业国内市场开拓资助项目。最高补贴额50万元
4、民营及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资助项目
(一)拟在境内上市的企业:对已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补贴;对已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最高万元的补贴;
(二)已在境外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最高80万元的补贴。
5、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项目。最高补贴额75万元
6、小型微型企业培育资助项目。最高补贴额60万元
7、“新三板”挂牌资助项目。对已聘请中介机构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再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
8、企业重组外地上市公司资助项目。最高万元的奖励
9、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助项目。单户小微企业代偿最高补贴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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