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相关管理制度

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规范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是在本基金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为推动某项公益活动开展,由自愿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设立的专门用于开展该活动(或项目)的基金。

第三条本基金会所设立的专项基金是非独立法人的动本基金(即资助活动从本金中直接支出);负责组织实施专项基金项目和活动的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机构。

第四条专项基金统一设立在本基金会名下,使用本基金会捐赠账户,由捐赠人与本基金会共同运作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分类

第五条本基金会专项基金由捐赠人一次或多次捐赠,有限定性捐赠方向和适用范围的专项基金。设立专项基金(含冠名基金)起设金额为五十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下同)。

第六条专项基金捐赠分批到账的,以五十万元为起设点,额满后开展运作。

第七条专项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八条凡国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向本基金会提交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申请报告;

(二)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立项申请表;

(三)拟发起设立专项基金的章程或实施办法;

(四)发起人的身份证明;

(五)发起人的情况介绍。

第九条本基金会收到上述材料后,按以下程序予以审批:

(一)专项基金起设金额在叁佰万元以下的,经秘书处审议后报理事长决定,并报理事会备案;

(二)专项基金的起设金额在叁佰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报理事会会议决定。

第十条设立专项基金,发起人应与本基金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捐赠设立专项基金的数额、名称和设立时限;

(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及管理、使用要求;

(三)专项基金管理部门的组成人数;

(四)专项基金管理成本的控制要求;

(五)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专项基金到账后,本基金会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所有捐赠人开具捐赠发票,颁发捐赠证书;

(二)资金使用和监督充分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和合理要求;

(三)定期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基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专项基金设立后,可使用“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名称,不刻制专用印章。

第四章专项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对专项基金的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专项基金设立管理委员会,由本基金会与发起人协商指派人员出任,设管委会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该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和年限,制定实施办法;

(二)制定设立专项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审核资助对象及项目活动内容;

(四)负责该专项基金的资金筹集;

(五)拟订该专项基金的年度收支预算,报本基金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六)拟定该专项基金的年度财务报告,报本基金会审定;

(七)专项基金设立后,资金全部进入本基金会账户,本基金会为专项基金分设科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八)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和业务活动进展情况以及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接受秘书处、理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的管理成本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该专项基金当年支出总额的10%。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财务审计时,对专项基金进行单项审计,并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终止和撤销

第十八条专项基金按下列不同情况,以不同方式终止:

(一)已完成协议中设定工作任务的,自行终止;

(二)自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自行终止;

(三)未按规定上报财务决算和工作总结的,本基金会可以决定终止;

(四)违反协议内容,在社会上给本基金会造成不良影响,损害本基金会名誉的,本基金会可以强制终止;

(五)管理委员会会议对专项基金终止事项发生争议时,由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裁定。

第十九条拟终止的专项基金由本基金会与管理委员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清算报告应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专项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由管理委员会按捐赠人意愿形成决议,经本基金会批准后处理。剩余财产无法处理的,由基金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年3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

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理事会的组建方式、决策程序和管理行为,切实履行理事会职责,提高理事会工作效率,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马寅初人口福利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保障基金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理事会组成、职权

第三条本基金会由5名以上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理事的资格:

(一)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国家方针政策;

(二)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

(三)自愿为中国公益事业和践行中天企业文化慈善理念做出贡献。

第五条理事的产生: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发起人、主要捐赠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的不能超过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理事的改选与替补

(一)为了保证理事会工作的连续性,在每届理事任期满后,必须对现有理事有所更替时,更替不得超过理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

(二)在理事任期内,若个别理事因故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本人需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通过后方可离职;

(三)当个别理事不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或理事会成员提名罢免,经理事会2/3投票通过后方可罢免;

(四)增补理事时,可由理事长或理事提出人选,经理事会讨论投票表决通过,2/3以上的票数通过方正式生效;

(五)基金会理事的更替结果需在1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并在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选举、罢免或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项目审批;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和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理事会将根据战略发展需求,逐步成立财务和审计、法律政策、项目与战略、资产保值增值、风险管控等专业委员会,并由相应的理事、监事组成。

第三章理事及理事长职权、职责

第九条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有权了解所需的基金会资金投资运营、捐助等情况及有关资料;

(四)在理事会上就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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