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继承部分的一个亮点是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产生的原因是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群众财富增加显著,在此情况下,由专门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管理,有助于准确查明遗产范围,提高遗产分配的效率,从而减少继承中的纠纷数量。民法典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相关规定的法条共有5条,今天我们就通过法条为各位解析一下遗产管理人制度。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由此可知,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是:1、遗嘱执行人;2、继承人推选;3、继承人共同担任;4、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遗嘱执行人没有范围限制,既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如果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此处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继承人、受遗赠人、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
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明确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有利于实现遗嘱人生前遗愿以及保护继承人和其他遗嘱受益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增强遗嘱执行的可操作性,促进遗嘱执行的顺利进行。
三、遗嘱管理人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产管理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是故意,二是重大过失导致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聘请专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对于重大过失的认定,应考虑其专业性要求和相应注意义务标准进行判断,与无偿遗产管理人的一般人注意义务相比,应相对严格。
四、遗产管理人可以获得报酬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此处的约定既可以是遗产管理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约定,也可以是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等的约定。
END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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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律师协会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
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律师代表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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